主合同协商不成时定金如果处理
发布日期:2014-12-04 作者:110网律师
周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约定周某定购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号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138平方米。定购协议申约定周某于签订协议的同时向某公司交纳购房定金20000元,某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合同还表明: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即周某)已详细阅读甲方(即某公司)提供的双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就合同内容及乙方可能承担的责任对乙方作了充分说明,双方已就各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还约定,买房人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后七日内.到销售中心与卖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购房款,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客户须同时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并提供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及证件。如买房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购房款,视为买房人违约并自动放弃该物业的定购权,卖方无需另行通知原告即有权终止本定购协议,将该定购物业重新出售,买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等等。协议签订后,周某向某公司交付定金20000元。之后,周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某公司邮寄了一封函件,要求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部分条款,但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定购协议;并主张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某公司应诉后辩称,周某没有按时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的定购协议书,但不同意退回定金20000元。
【律师说法】
周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定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对未能如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而原告作为商品房买受人,其有权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其行使该合同权利的行为已通过其给被告的邮件予以体现,亦可由此推出双方已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协商的事实,故原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被告作为出卖人,在买受人就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亦可在其利益角度下审视买受人提出的意见能否保障其经营利益,其行为亦不能认为是违约。结合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书内容可见,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并未在定购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故原、被告协商不成,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定购协议的约定而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综上,鉴于目前双方均表示不再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定购协议书已无法履行,原告诉请解除并无不当,应当得到支持。合同解除时,被告收取原告的购房定金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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