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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身份证”入职也可以申报工伤

发布日期:2014-12-22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     案情介绍
    20129月,龚某用“时冬芳”身份证应聘到太某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龚某以“时冬芳”办理工作证并领取工资。20132月,龚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可以申报工伤。因工伤认定需要,先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争议较大,龚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太某公司认为未招录过“龚某”,与“时冬芳”之间也无劳动关系,即便龚某能证明在公司工作过,但因其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属于严重欺诈,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仲裁委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太某公司提起诉讼。
二、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在应聘时,虽然使用“时冬芳”身份证,但实际工作的是龚某本人。双方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龚某在工作期间,受太某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太某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龚某从事的工作是太某公司工作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认为存在欺诈,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事实上公司在招录工人时,也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法院遂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龚某提供的工作证、工服、工资发放记录和三位工友以及时冬芳本人的证人证言,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龚某借用案外人时冬芳的身份证为太某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具体而言,龚某接受太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太某公司的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且领取劳动报酬,在人格上和经济上与太某公司之间形成了从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原判。
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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