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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为控股股东融资问题

发布日期:2015-02-04    作者:陈超明律师


举例说明: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为控股股东融资(天房科技 430228)
解决方案:
   1、停止不规范的行为,并如实披露;
   2、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担全部责任。
披露信息:
    最近两年,公司曾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规范票据融资”)。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以一份钢材采购业务合同向多家银行重复申请承兑汇票融资;(2)以未实际执行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融资。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目的是为其控股股东天房集团提供融资。 所融资金的使用方是天房集团,相应融资成本和费用也都由天房集团承担。
    201212月起,公司逐步规范票据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 2012 12 1 日至本 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所有票据均及时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不存 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不存在纠纷。截至 2012 12 20 ,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已经全部完成解付。
    上述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 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判断,公 司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述可能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所以公司不会因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 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公司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票据管理的承诺函》:“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具 所有票据,规范票据管理,杜绝发生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天房集团也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公司票据使用的承诺函》:(1)截至 2012 12 20 , 确保天房科技开具的不规范票据完成解付;(2)不允许再发生与天房科技进行不规范票据的融资行为;(3)如天房科 技因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任何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以及造 成有关损失均由我集团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不规范票据融资额度较大,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发生较大变动。综合来看,不规范票据融资导致公司 2011 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虚增;导致 2011 年末货币资金和应付票据大量增加;导致 2011 年末资产负债率上 升,公司偿债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上述财务信息的重大变化不会导致投资者对于公司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 的高估,不影响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综上,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风险已经消除或得到保障,不会造成或有的利益损失、也不会对公司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往来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公司已清理完毕,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全部责任,该等票据融资行为不会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对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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