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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发布日期:2015-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 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 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 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 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 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浴血奋战,经历了光荣牺牲,取得了执政地 位;夺取政权后,党又带领广大人民建设了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的丰功伟绩奠定了党在国家中绝对的领导地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从而也决定了党对于 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动摇的领导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对任何否定、怀疑或 削弱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认识和倾向,都应当予以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世界各国实 践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正是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统治地位后,依靠资产阶级政党的力 量而创立和实行的。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只有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适合中国 国情,也才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顺利进行。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 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正是实现这 一理念的重要举措。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特殊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开创在法治背景下实现党对各项事业领导的全 新政治实践,走出一条既符合当代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 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0世纪70年代末,在国家和民族命运面临重大转折的关键时刻,我们党高瞻远瞩地把法治确定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 式,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开启了全面创立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历史进程。近几十年来,国际局势和国内形势发了极为深刻 的变化,但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党坚持走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没有动摇和改变,总是把法治作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的主要手段,主张通 过法治途径推动社会进步,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党的这种积极倡导,对于强化全民族的法治意识,引导广大人民崇尚法治、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无 疑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战略部署的作出,到这些 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过去的几十年中,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每一关键时期、每一重要环节以及每一重大事务中,党都及时、正确、全 面地作出部署和安排,并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参与法治实践的具体工作,引导和推动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不 断走向深入。

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党带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 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抵制和反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对党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注 重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努力为法律的实施、特别是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 思想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是保持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就在于牢牢把握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有效地抵 制各种错误思潮和错误理论的影响和干扰,保证我国法治的发展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的轨道,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此,党坚持在法治事业中贯彻马克 思主义法律思想,努力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尤其是法律工作者,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国家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 粕;把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集中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特性的理念,牢固地植入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深处。

2.政治领导。党对法治事 业的政治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 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同时,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3. 组织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要加强法治机关党的 组织建设,在法治机关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掌握法律 专业知识、富有领导工作经验的干部,选派到各级法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构建一支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高素质、有活力的法治工作 者队伍;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党对法治实践活动的监督,把党组织的监督与各级人大的监督、法律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等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 的监督体系与机制,保证我国法治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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