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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5-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保证服务大局理念的落实,必须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要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实践活动,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及时制定法律实施和适用的具体政策,突出法治实践活动的目的性;要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备、不明确或不够具体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发挥政策对于法律的补充作用;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法律条文作出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合理解释,增强法律条文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在立法环节,不仅要追求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备,更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和状况,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在法律实施环节,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事实,更要审视法律适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怨随案清;在法律监督环节,要把人民满意度等综合反映社会效果的各项指标,作为检验和评价法治实践活动的客观标准,强化在社会效果方面的责任约束。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要合理配置各种法治资源,着力构建既有利于相互监督与制约,也更有利于相互合作、彼此支持的法治运行体系,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消除影响协调与配合的各种障碍。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折不扣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要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实践中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遵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要能动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要善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的处理之中,通过能动的执法和司法,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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