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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平价转让自己所持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权妞妞律师
案例:某运输公司200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AB两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60%40%,主要从事陆路货物运输业务。201210月,股东B出国定居,将所持股份以成本价(600万元)转让给好友C。报表显示,转让时点该公司净资产1600万元。办理变更登记时工作人员提醒B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B表示不能理解:“企业该交的税已经全部如实缴纳了,自己转让股份没有赚钱,怎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解析:对于股东B原价将股份转让给好友C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股东B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一是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二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三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核定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二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是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股东B的股权转让行为,低于市场价格且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股东B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收入=1600×40%640万元,减除相应的股权成本和印花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40-600-0.3=39.7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9.7×20%=7.94万元。
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电话:1305136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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