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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05-03-3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农村犯罪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影响农民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经济发展的有限性与人们物质欲望膨胀的冲

  突,消费的超前性与生产力落后性的矛盾是诱发农村犯罪的直接原因;

  2、社会分配不公、“制度腐败”现象也是农村犯罪的直接诱因;

  3、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商品经济欠发达,经济相对落后,土地减少,就业困难,流动人口猛增而又缺乏管理,也是造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4、缺乏社会保障机制,为农村犯罪提供了助长剂;

  5、人财物大流动和农村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缝隙、漏洞,防范、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留下了犯罪的机遇和空间;

  6、一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是导致犯罪增加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因;

  7、农村司法、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犯罪的专业防控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农村犯罪有增无减的重要因素。

  农村犯罪的情况,直接关系到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经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有几种对策可以考虑:

  隔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绝对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落实“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农村稳定和农民犯罪治理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要树立“抓经济、上项目是政绩,抓治安、抓预防、整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更是政绩”的正确观念,切实克服热衷于抓经济、上项目,而忽视、轻视农村治安及农村犯罪的治理和预防观念。

  隔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

  调查发现,凡是农村基层组织健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的,群众就能充分组织、发动起来,维护农村治安的各项措施均能得到落实,农村犯罪少或没有犯罪发生。有的农村几十年没有犯罪发生,甚至几十年没有诉讼。反之,农村基层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的,群众组织不起来,治安形势混乱,农村犯罪高发,纠纷矛盾迭出。

  因此,首先,要选配好农村“两委”班子,特别是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两委”主要领导必须从综合素质高,群众威望好,组织领导能力强,为人办事公道正派的党员中选配。其次,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必须以主要精力抓工作,应逐步实现专职化。第三,定期对“两委”主要领导进行政治理论、组织领导能力、文化科学知识、经营管理、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专门培训。第四,建立“两委”主要领导干部及 “两委”工作的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将农村犯罪和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等一并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年度定期量化考核,兑现奖惩。第五,积极开展农村“两委”主要领导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试点。第六,建议在行政学院或相关的高等院校,开办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业,将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岗位的培训,纳入国民教育序列,进行正规化教育。同时,鼓励有志青年到农村工作。

  隔合理设置、调整行政区划及管理体制,减少农民负担,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目前,我国的行政区划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既不便于管理,也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应当按照“统一、效能、减负”的原则进行调整、改革。

  1、合理调整行政村设置,小村并大村。

  2、设立村级政府。

  在小村并大村,成立中心村的基础上,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废止,设立中心村人民政府,并纳入行政机关序列;二是按照“精简、效能”原则,严格控制村级政府工作人员的配置,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3—5人为宜,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应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可实行聘用制管理;三是村级政府不再下设具体办事机构,以防增加农民负担。

  3、撤销农村乡(镇)区划及建制,实行县管村。

  此举可以大幅减轻农民负担,大幅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既能腾出大量资金用于农村各项建设包括农村犯罪的防范和治理,又能为广大农村提供干部来源。

  4、合理调整县级行政区划范围,逐步取消市管县的体制。

  经过深入调研论证,逐步调整地、市级行政区划管理范围。

  一是首先将现在尚存的地区全部改为市的设置,并将市所管辖的县市予以剥离;

  二是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市级单列,不再对县级行使管辖权,而由省直接管理县(市),从而形成中央、省、县、村四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格局。

  隔对农村流动人口和剩余劳动力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处于闲暇、半闲暇状态,而外出打工或务工经商及寻机就业的大批流动人口,二者在农村犯罪中占有最大的比重。因此,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必须重点抓好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1、设立专门机构。建议在中央政府、省、县、村级设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流动人口管理专门机构,作为四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辖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流动人口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2、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制定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流动人口管理法,也可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制定在本地适用的相关地方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3、加强流动人口的科学管理,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和快速反应。

  4、强化各级政府的劳务输出、调剂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剩余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中心,将各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信息和各地的劳动力需求信息输入网络,实行全国统一联网运行,以合理调剂劳动力供求关系。

  5、在大中城市建立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规范的劳务市场和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

  隔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广泛吸纳农民就业

  广大农村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发展农村服务行业方面还比较落后,土地还隐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因此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在搞好传统的大农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搞好农村劳动力的战略性转移。

  隔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完善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为广大农民解除后顾之忧,对于防止和减少农村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建立农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对于靠自身能力可以缴纳保险费用的,鼓励提倡个人投保。对于无力缴纳的农民,可采取国家资助一部分,保险公司减免一部分、地方政府统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的办法,为所有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征占农村土地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体制、制度和管理等原因,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再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很多实际困难。如不妥善解决,容易大量引发犯罪或矛盾激化。对此,应积极寻找政府、征地主体、失地农民间的最佳利益结合点,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换社保等等。

  隔加强农村执法、司法、治保与民调队伍建设

  农村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担负着预防和减少农民犯罪,化解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及治保、民调组织的建设作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具体措施,抓紧抓好,抓住不放。

  柴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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