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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病不管不照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概况:
    今年7月份,浦东法院对一起丈夫不管妻子生病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不准予原告臧某与被告汪女士离婚。
    2008年1月,臧某与汪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9月到浦东川沙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感情尚好,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也没有共同财产。原告曾因妻子汪女士生病而积极送其到市医院医治,痊愈出院。但自2012年11月以来,因汪女士生病不能工作而暂回娘家居住,臧某则以汪女士生病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为由,于2013年3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臧某到外省市工作,汪女士则继续在娘家居住。2013年8月,汪女士因病情加重住院治疗,开支医疗费用87053元,可臧某不仅没有去关心照顾,也没有为妻子汪女士支付治疗费用,反而于今年5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汪女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臧某与汪女士自愿结婚,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尚好,臧某曾积极为妻子汪女士治病。虽然从2012年11月以后汪女士因生病不能工作而暂回娘家居住,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但并不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在积极医好汪女士疾病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是有希望和好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汪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期间,臧某作为丈夫理应关心照顾,积极为其治疗,使其早日康复,而臧某选择外省市工作,疏于照顾妻子,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汪女士正在患病,本人没有经济收入,臧某应继续为其治疗,并在日常生活上对妻子应当给予照顾,臧某不应以妻子汪女士治病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因此作出不予离婚判决。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方式可以通过有关组织出面或亲友调解,也可以通过行使诉讼的方式。本案中,被告汪女士在答辩中要求原告给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的形式就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扶养请求权。
    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确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一些家庭中夫妻间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部分妇女,由于受文化、经济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经济收入往往相应比男子要少,确立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可以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家庭的和睦,特别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汪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病,臧某作为丈夫理应关心照顾、积极为其治疗、使其早日康复;而臧某以在外工作推脱责任,以妻子生病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这是违背道德义务和法定扶养义务,应对其行为进行否定评价。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臧某继续履行扶养义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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