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后的一场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5-05-29 作者:110网律师
遗产继承: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案件详情】
丈夫去世后,妻子回老家生活。十年后,远在千里之外、年近八旬的妻子突然要求与丈夫的子女分割遗产。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张女士诉称,1993年9月,原告与虞先生再婚。再婚之前,虞先生共有五个子女,即五个被告。1999年10月,原告与虞先生用共同的工龄和财产,购买了位于石景山区八角北里的房屋。
2001年5月,虞先生不幸病故,原告从北京返回老家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生活。几月前,五被告突然致电原告,要求原告放弃继承其购买的房屋。此外,虞先生原所在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确定对上述房屋进行补贴13万多元,至今仍未领取。双方就该房屋继承事宜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张女士认为,原告与虞先生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石景山区八角北里的房屋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房屋应享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被告要求原告放弃继承该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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