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工作服两条通话记录能否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已形成证据链可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5-06-11 作者:柴海艳律师
【案情回放】
2013年7月初的一天,四川来沪打工的小秋路过一家连锁火锅店,看到店门口张贴着招聘员工的广告,便进门应聘。经过简单面试,小秋当天即被录用,并被通知于7月3日正式上班。谁也没有想到,仅仅在火锅店工作了2天,悲剧就发生了。
2013年7月5日凌晨,在结束夜班工作后,小秋搭乘丈夫驾驶的助动车下班回家。在距离火锅店2公里左右的地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秋当场死亡,丈夫也身受重伤。
按理说,职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但对小秋来说,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想要获得工伤认定并非易事。为给女儿讨个说法,小秋的父亲赶到上海,就女儿是否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对簿公堂。
火锅店坚称小秋不是该店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表示该店通过电子指纹对员工进行考勤,而考勤记录里并没有小秋的考勤记录。
庭审中,小秋的父亲拿出了女儿车祸时所穿的中式、黑色、镶黄襟的衣服,并与火锅店其他员工所穿的工作服进行当庭比对,以此证明事发时小秋穿着该店的工作服。对此,火锅店提出,该衣物的纽扣数量与该店工作服并不一致,而且缺少胸牌。
小秋的父亲还出示了女儿生前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显示,在2013年7月2日傍晚18:10分,小秋的手机接到过火锅店座机打来的电话,通话时间1分21秒;在2013年7月3日,小秋的手机也拨打过该座机,通话时间为1分2秒。小秋的父亲人认为,两次通话唯一的可能性就是火锅店因工作事宜与女儿进行联系。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本案事发突然,小秋父亲主张的女儿与火锅店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仅有两天,其举证能力客观上受到限制,现有证据已穷尽了当事人的全部举证能力,且形成证据链,因此可确认小秋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
【论案说法】
问:一套工作服和两次手机通话能否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答:首先,小秋死亡时身着的衣服与火锅店员工的工作服在颜色、款式上非常相似,接近一致,虽然在胸牌和纽扣数量上存在不一致,但这极有可能是车祸原因造成的。其次,手机通话记录中,小秋有两次与火锅店进行通话,火锅店虽否认是联系工作但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此外,火锅店结束营业的时间在凌晨1点左右,小秋骑助动车在凌晨1时05分,在距火锅店2公里左右的地方发生车祸具有可能性。虽然现有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但这些证据之间已经能够相互印证并与相关事实结合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8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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