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06-11 作者:刘哲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