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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5-06-16    作者:吴丁亚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湖北宜都人,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住宜都市高坝州镇陈家岗村4组。2011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丁亚,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伍检刑诉(20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5日21时4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鄂E31519号“神河”牌中型 货车沿本市桔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五家岗公安派出所门前路段时,因陈涛驾车行驶速度过快,所驾车失控冲向道路东侧路边,将正在道路清洁的环卫工胡某撞倒,造成胡某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胡春红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公安机关传唤通知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证人李某,袁某、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陈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当从宽处罚。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驾驶证已经被吊销,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陈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当从宽处罚。陈某家庭贫困,是家中唯一的儿子,因一时疏忽大意酿成大祸,后悔不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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