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被告的贩毒集团案件,冰毒数量3公斤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6-23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挣得其同意,指派马强律师为被告人贩卖毒品案件一审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周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全部罪行,也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其他被告,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同时又积极主动退赃。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周某贩卖冰毒的数量不准确。
1、2012年5月的一天,数量400克认定的证据存疑。具体理由:李某的笔录中说该笔是王某给的,但结合王某的笔录,王某一共贩卖两次,分别时间分别是2012年9月的460克和2012年12月中旬的400克,不存在2015年5月400克这一笔。李某是同案被告,同时也是周某协助抓捕的同案,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只有李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认定犯罪事实不充分。
2、2012年7月的一天,数量400克认定的证据存疑。具体理由:卷七中关于王邵(与王绍同一人),因为该笔李某供述说是王邵贩卖给周某的,结合王邵于2013年7月16日做不起诉处理,依据法律事实,该笔数额是不存在的。
3、2012年8月的一天,数量400克,该笔贩卖的毒品是假的,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4、2012年9月的一天,数量60克认定的证据存疑。具体理由:该笔李某只有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有所供述,之后的笔录和亲笔供词都没有该笔的供述。
5、2012年8、9月的一天,数量460克的证据存疑。具体理由:只有同案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6、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12年11月末的一天,数量各400克共800克认定的证据存疑。具体理由:刑事卷第六卷的三份邮寄单的发件人及其联络方式和收件人及其联络方式,不能证明周某所为,由于第一次发件人和收件人已经建立了联系,后两次完全可能是双方单独联系的。
7、2012年11月的一天、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12年11月末的一天,三次各400克,与孙某供述的每次各300的相矛盾。
以上7点意见 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数额,辩护人请法庭查实。
二、被告人周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要求立功赎罪,提供了本案另外被告的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到案,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卷宗有重大立功的情况说明。
三、被告人周某在贩毒过程中,主要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四、被告人周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具有悔罪表现,真诚坦白交代了自己及同伙贩卖毒品的行为,并具有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的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准确,希望法庭查实,被告人周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要求立功赎罪,提供了本案其他被告的线索,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到案,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被告人周某能够坦白交代自己及同伙贩卖毒品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没有前科,是初犯、从犯。为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事实,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马强律师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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