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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挪用公款120万元,建议对该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判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罪名不能成立。

发布日期:2015-07-22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挪用公款120万元,建议对该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判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罪名不能成立。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HC,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xx县xx镇xx村xx组组长,身份证号码xxxxxx1××××××××374,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住址:??????上塘镇。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凌龙,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欧阳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848,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系被告人徐某某之妻)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在桂阳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曹亮、检察员曾井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凌龙、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挪用资金罪      
2008年至2013年,厦蓉高速公路郴宁公司因修建厦蓉高速公路征用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土地,通过廈蓉高速协调办分批拨付给杨家组征地偿款和其他各项补偿款共计3 458 458.2元。
2009年4月3日,厦蓉高速公路协调办拨付第一笔征地款合计1 197 491元至欧阳小星账户中,经村民开会研究,组里决定预留水田补偿款的百分之二十即123 183.4元作为集体备用金。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组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此笔备用金用于赌博输掉。现该笔资金仍未归还组里。
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作为xx镇xx组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工作时,私自将组里的林地、水塘、山塘承包给自己,侵吞林地补偿款(仅包括二地补偿部分)、水塘补偿款、山塘补偿款814 559.1元。
被告人徐某某在领取征地款及其他补偿款后,仅部分发给村民,将各项补偿款中的120余万元挪作个人使用,至今仍未归还。
三、诈骗罪
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个人承包中铁十三局郴宁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xx镇xx组沉降区回填工程。在项目竣工后,徐某某于2012年3月8日从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领取此笔工程款39 490元。后在太和镇镇政府领导陈石武告知其有一笔工程款到账的情况下,徐某某隐瞒其已从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领取过此笔工程款的事实,于2012年8月27日又拿了一份协议到协调办办理了领款手续,再次领取了工程款39 49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 证人证言,征用土地补偿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 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组里集体资金123 183 元,归个人用于非法途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 金罪;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征地补偿款共计814 559.1元,构成贪污罪;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 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20万余元,归个人 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金39 49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当 以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成立,他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12万元,其中的2万元作为工 资发放给了欧阳小星,其余的钱款用于经过组里多次开会方案制定的用途,他并没有将钱款用于赌博,故他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006年,他与其家人承包经营了组里的水塘和山塘,投入了大量的钱款,故他 不构成贪污罪。他并没有将村民的120余万元挪作私用,其钱款已按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xx镇xx组沉降区回填工程。在项目竣工 后,徐某某于2012年3月8日从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领取此笔工程款39 490元。后在太和镇镇政府领导陈石武告知其有一笔工程款到账的情况下,徐某某隐瞒其已从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领取过此笔工程款的事实,于2012年8月27日又拿了一份协议到协调办办理了领款手续,再次领取了工程款39 49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 证人证言,征用土地补偿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 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组里集体资金123 183 元,归个人用于非法途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共计814 559.1元,构成贪污罪;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20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金3949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成立,他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12万元,其中的2万元作为工资发放给了欧阳小星,其余的钱款用于经过组里多次开会方案制定的用途,他并没有将钱款用于赌博,故他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006年,他与其家人承包经营了组里的水塘和山塘,投入了大量的钱款,故他不构成贪污罪。他并没有将村民的120余万元挪作私用,其钱款已按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xx镇xx组沉降区回填工程。在项目竣工后,徐某某于2012年3月8日从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领取此笔工程款39 490元。后在太和镇镇政府领导陈石武告知其有一笔工程款到账的情况下,徐某某隐瞒其已从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领取过此笔工程款的事实,于2012年8月27日又拿了一份协议到协调办办理了领款手续,再次领取了工程款39 49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征用土地补偿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组里集体资金123 183元,归个人用于非法途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共计814 559.1元,构成贪污罪;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20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金3949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成立,他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12万元,其中的2万元作为工 资发放给了欧阳小星,其余的钱款用于经过组里多次开会方案制定的 用途,他并没有将钱款用于赌博,故他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006年,他与其家人承包经营了组里的水塘和山塘,投入了大量的钱款,故他不构成贪污罪。他并没有将村民的120余万元挪作私用,其钱款已按制定的方案发放到了村民个人,故他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重复领取工程款是厦蓉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 成的,故他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刘凌龙辩称,徐某某从协调办领取的2 237 209.2元,已支付村民1 324 117元,减去指控的贪污所得814 559.1元、诈骗所得39 490元、工程款39 490元,还有19 553.1元无法排除是被告人 为村组支付的合理开支,故指控徐某某挪用公款证据不足,依法不成立。徐某某只是村民小组长,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涉案款项不具有公款的性质,故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徐某某与村组签订了承包协议,故林地、青苗、山塘、水塘的补偿款均属徐某某合法占有,合法所得,指控徐某某贪污罪证据不足。 挪用资金罪的涉案资金无法归位是徐某某所在组里集体决定将村集体 资金存入徐某某个人帐户造成的,可酌情对徐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欧阳某某辩护称,徐某某虽有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责任,但未利用这种便利,而是利用其代表组里保管组民财产,所实施的行为与协助政府工作无关,所以徐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某某担任xx县xx镇xx村xx组组长期间,利用管理该组厦蓉高速公路各项补偿款的便利,釆取挪用、侵吞、诈骗等方式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挪用资金罪2009年,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开会协商决定,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于2009年4月3日拨付给该组的征地补偿款1 197 491元,其中村民个人承包的水田补偿款的20%即123 183.4元作为集体备用金归组里支配。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管理这笔钱的便利条件,支付欧阳小星2万元工资外,将103 183.4元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征用土地协议及划款凭证证实,桂阳县国土资源局与xx县xx镇xx村xx组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杨家组的水田、旱土、林地、宅基地、未利用地共计56.84亩,土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 197 491元,补偿款于2009年4月3日打入欧阳小星账户。   
2、厦蓉高速公路赔偿分配方案及土地补偿款发放情况证实,杨家村民小组经开会协商按村民85%以上人员意见,决定村民个人承包的水田按国家标准赔偿款的80%归个人所有,20%归组里支配。除水田外该组其它所有赔偿归个人所得。有25个村民在此方案上签字。随后该村组按此方案将926 346元分配给了村民。
3、证人欧阳小星的证言证实,2008年厦蓉高速公路征地,村里推举他和徐某某管理补偿款。当时用他的身份证到中国银行开了一个户,徐某某管存折,太和镇干部陈石武设密码。2009年第一笔补偿款1 197 431元打到他这户头里,村民商量按80%分下去,20%作村里备用款。但钱取出后,徐某某没把20%存进公家账,而是私自保管起来,还把他这张存折撕了。这1 197 491元分给村民80万元左右,12万多元被徐某某侵占了。有9.76亩的林地补偿款157 956元也被徐某某侵占了。其实林地是村里的,不能徐某某一人得。还有一类旱土和二类旱土的价格不一样,徐某某都按二类旱土补给村民,差价5万元多被徐某某侵占。他领到第一笔款93 500元,后来还有水费补偿,青苗费,农田污染费,水改旱补偿共计约1万元钱,开始他参与管理厦蓉高速补偿款的事,从第一笔钱里领了2万元工资。
4、证人徐太阳的证言证实,2008主厦蓉高速公路占用村土地,厦蓉高速公路补偿村征地补偿款和其他各项补偿款,其中农田每亩3.6万元,徐某某只给村民80%,还有12万余元被徐某某拿走。第一批征地,他被征收一块旱地到徐某某处领到2600元。
5、证人欧阳洋古的证言证实,2008年修厦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下来后,农田是每亩3.4万元,只发了80%。还有20%在徐某某那里没有发给村民。他被征了一般旱土7分,旱亩1.4万元,从徐某某那领了约1万元。
6、证人徐道知的证言证实,徐某某是他儿子。杨家组的组长。厦蓉高速第一笔补偿款村民分了80%,还有20%在徐某某手上。村里准备将钱作公家用。听说村里面的人在告徐某某没有把夏蓉高速的补贴款全部分给村民,徐某某从2013年6月份就没有跟家里联系逃跑了。
7、证人陈石武的证言证实,他在太和镇政府分管夏蓉高速的拆迁工作,每一笔年补偿款的协议都经过他签字。2009年4月3日这笔补偿款是杨家组第一笔征地补偿款,在修建厦蓉高速桂阳段主干道时征用了杨家组土地,包括基本水田17.76亩,基本旱土 6.28亩,一般旱土16.16亩,林地9.76亩,宅基地0.49亩,未利用地6.39亩,合计56.84亩,按照政策规定由郴宁公司补偿杨家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合计1 197 491元,由厦蓉高速郴宁公司通过桂阳协调办转账划拨给杨家组,协调办通过银行打入到当时的村干部欧阳小星账户。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在他们村修夏蓉高速以来, 厦蓉高速项目部按照跟他们村签署的征用土地等各项协议,分批拨付给了他们村,每笔补偿款都是他去领取的。第一笔征地补偿款是1 197 491元,2009年4月3日,项目部通过中国银行打入欧阳小星的账户的,其中水田补偿款615 917元的20% ( 123 183.4元)他没有分给村民,现在被他已经花完了。第一笔征地款他分到了15万多元。
二、诈骗罪
2012年3月8日,技告人徐某某持《xx镇xx组沉降区回填处理协议》到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取了沉降区回填费用39 490元。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得知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仍有这笔费用可领取后,故意隐瞒已领取这笔费用的情况,持《xx镇xx组沉降区回填处理协议》到桂阳县夏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重复领取沉降区回填费用39 4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xx镇xx组沉降区回填处理协议》证实,2011年11月 22日,中铁十三局郴宁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徐某某签订了xx镇xx组沉降区回填处理协议,约定徐某某村组林地发生的陷坑由徐某某村组自行回填处理,中铁十三局郴宁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给予徐某某村组回填费用39 490元,徐某某、中铁十三局郴宁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桂阳县厦蓉调整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桂阳县太和镇人民政府、郴宁调整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嘉禾工作站、桂阳县太和镇神下村杨家村民小组的代表在此协议书上签了名并加盖了公章。
2、中国银行进帐单两份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分别于2012年3月8日,2012年8月27日分两次各支付39 490元到徐某某的账户。
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徐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3月30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证人张强的证言证实,杨家组的徐某某承包了厦蓉高速杨家组沉降区回田工程。中铁十三局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也是通过他们中间转移支付。徐某某于2012年3月8日拿着协议到协调办领了钱,他们当时把钱划到了徐某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里。到了2012年8月27日,徐某某又拿了同样的一份协议到他们协调办找了乡镇和协调办领导签字,同样是一份协议原件,领导又签了字,他们又给了徐某某钱。中铁十三局项目部只给了协调办39 490元。协调办多支付开了徐某某一次工程款。
6、证人曹述成的证言证实,协调办为什么让徐某某领取两次工程款,他不清楚,张强告诉他,他才知道的。这笔钱是厦蓉高速的郴宁公司给徐某某的工程款,协调办是帮郴宁公司代付给徐某某,徐某某需要拿协议的原件到协调办来领钱,领钱时经过财务审核才能付钱。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讲明了共签订了五份协议。协调办有两份协议,乡政府一份,徐某某一份,付款单位一份。徐某某应该只有一份协议原件,另外一份协议原件他不清楚是从哪里来的。
7、证人陈石武的证言证实,他看了徐某某承包沉降区回填的工程的协议。但是他不清楚徐某某领取了两次工程款。这笔工程款是徐某某个人与郴宁公司第八标项目部签订的,签订协议时政府在场只是有一个见证,所以政府和协调办签了字,当时签字时并不是一起签字8、可是徐某某和第八标段项目部签好字后,徐某某拿给他签完字后,徐某某又去找协调办的签字。后来徐某某找协调办签完字后,协调办也没有给他们政府,因为是个人与第八标段项目部的工程款,就是交给徐某某个人去处理的,后来徐某某领这笔工程款的时候,他给徐某某开了一张39 490元的拨款单,让徐某某自己去领钱。过了好几个月,协调办财务室要他到协调办去拨款时,看到太和有一笔39 490元的款没有拨,协调办说这笔钱是徐某某的工程款。他告诉徐某某有一笔工程款到账了,要徐某某拿协议去领钱。徐某某就拿着协议到县协调办办理了领款手续,把这笔钱领走了。他开始不清楚徐某某是否领取了这笔工程款,他不知道徐某某是否领取过。但是协调办那里还没有勾账,他以为是另外一笔工程款,徐某某也没有跟他讲已经领取了工程款。按照规定有五份协议,有一份是给政府的,但是这个工程是徐某某自己的工程,所以没有将协议给政府。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22日,中铁十三局郴宁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补偿杨家组沉降区回填处理费 39 490元并签订协议书。2012年3月8日,他拿着协议书到协调办 领取了39 490回填处理费,因为这个回填工程是他承包的,没有分给村民。过了一段时间,协调办给他打了电话,说他有笔回填处理费39 490元工程款没有领。他知道这笔钱已经领过了,协调办工作人员误以为他没领,打电话询问他,他当时手上刚好有份多余的协议’也就假装还没领。2012年8月27日,他拿起协议到协调办又领了39 490 元填处理费。
三、贪污罪
2010年7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因厦蓉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用桂阳县太和镇神下村的土地,xx县xx镇xx村xx组先后与桂阳县国土资源局、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水改旱、旱改林、土地补差协议书》、《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山塘补偿协议》。 上述协议的补偿款汇入被告人徐某某的账户后,被告人徐某某将其中 山塘补偿费146370元、水塘补偿费474 134元、林地的土地补偿费 38 689元,合计659 193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山塘协议》证实,郴宁高速公路建设载发有限公司与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于2011年10月16日、2012年8月15日签订协议,因修建羊角脑隧道引起杨家组山塘用水的总水源地下高塘岭组无水,导致杨家组山塘干洹造成的损失,由郴宁公司一次性赔偿杨家组2011年度、2012年度因山塘无水造成的所有损失,经五方确认山塘面积为41亩,按1785元/亩计算共赔偿73 185元,两年合计为146 370元。山塘为村组集体所有,山塘补偿款如何发放由村组自行负责。
2、《水改旱、旱改林、土地补差协议书》及银行进账单证实证实, 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签订协议,因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影响杨家组水系,造成部分田土无法正常浇灌耕作,水田面积20.57亩,按10 625元/亩计算赔偿218 556元。水塘面积41亩,按10 625元/亩计算赔偿435 625元,合计181元。2013年1月14日进账654 181元。
5.《径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及进账单各五份证实,桂阳县国土资源局xx县xx镇xx村xx组、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領导小组签订协议,第一份征用林地1.38亩,土地补偿费按15 232元亩计算,青苗补偿费按952元/亩计算,赔偿费22 333元。进账单 时间010年7月20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第二次征用基本水田4.48亩,土地费按34 000元/亩计算,青苗补偿费按680元/计算,赔偿费155 366元;林地1.16亩,土地补偿偿费按15 232元/亩计算,青苗补偿费按952元/亩计算,赔偿费18 773元,合计赔偿费为174 139元。进账单时间2010年8月18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第五份征用基本水田11.41亩, 按34 680元/亩计算赔偿395 699元;禁地0.44亩’按16 184元/亩(包干)计算赔偿7121元;水塘1.22亩、按31 565元/亩计算赔偿38 509元。合计赔偿费441 329元进账单时间2012年3月26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另外,第三、四份《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未涉及林地、山塘、水塘的补偿。
4、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2013年7月5日徐某某前往澳门。
5、会计鉴定书证实,徐某某4680501××××××××178的账户2012年6月28日进账的282 149元中包含水塘补偿款73 185元,2013年1月14日进账的180 516元中包含2012年度的山塘补偿款73 185元。
6、证人欧阳小星的证言证实,村里的水塘、林地都是村里的,从来没有承包给个人,但前两年徐某某在村里的山上栽了大片树林,村里也没人敢去说。
7、证人徐太阳的证言证实,他们组里面没有把水塘承包出去,九几年的时候组里水塘承包养过鱼,后来就没有人在那里养鱼了,直到修厦蓉高速公路之后,徐某某的弟弟徐华兵就在水塘里面养鱼,他们村对徐华兵在那里养鱼有意见,但徐华兵不听,没有和村里签订任何协议。林地一直是公家的,只是说在岭上栽种的树,坏了就补树钱,而不是谁栽种了树,这岭就变成谁的了。他们村一共有33户人,人口数约一百三四十人,村里没有公章,他也没听说村里有公章。8、证人徐华兵的证言证实,他们家共领取了补偿款及工资一共大约有十五六万元,这些钱该领的,他差不多都领取了。只有第一笔是通过转账打到他银行的卡上,其余都是给现金。有的钱他领的时候签了字,有的时候没有签。他们公家的山塘、田地等补偿款是怎么分配的他不知道,没有听说过这笔补偿款。他并没有领到水塘补偿款,他只是承包了一块约十亩左右的水塘在养鱼,修建高速公路时并没有征收他的水塘,所以他没有领到水塘款。徐某某口头上说过要他跟徐小华和他一起搞水塘改造工程,但是从来没有写过协议、合同,后来都是徐某某一个人承包的,他和徐小华都没有参与,没有分给他承包水塘改造工程的钱。他不知道徐某某怎么承包的水塘改造工程。徐某某没有给他发放过水塘补偿款,他也不知道徐某某领取了多少水塘补偿款,都是徐某某一个人操作的。
9、证人徐华斌的证言证实,他是太和镇神下村村支书。以前太长镇神下村只有村委会有一个公章,各小组没有公章,自从修建廈蓉高速征地 需要政府和施工方签订协议必须要有组里面有公章,通过镇政府同意后杨家组刻了一个公章。徐某某是2009年左右担任杨家组组长,公章由徐某某保管。徐囯华被抓后也没有将公章上交,还在徐某某处。
10、证人唐云桃的证言证实,她5911590810787这个账户于2013年11月14日转进了40万元,这笔钱是谁转进来的她不清楚。她的这个账户是她女婿徐某某开妗,一直是徐某某在使用。
1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3月20日补得22 333元林地补偿款是他的,征的是他的林地,他没有分。2012年3月26日的杨家组征地补偿款441329元,是夏蓉高速补给他们修环村公路的征地款,他、欧阳小生、欧阳小国、欧阳阳谷、徐太娥、欧阳知安、徐美生、徐见生、雷建元、徐道知、徐华兰、徐土生、徐成生等人,按他们征地的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补偿给他们。这次征收了他两亩旱改水田还有一个水塘,他自己分了10万元左右,2013年1月14日,厦蓉高速修路损坏了村里田地,水改旱旱改林、土地补偿款给村里654 181元,这笔钱包括水田辛补偿款218556元。水塘补偿款435 625元。水田补偿款分给了徐见生、欧阳国长、徐道元、徐小仁、徐道知、雷见仁、雷见元、欧阳小星、徐太娥等人按每亩1万多元分了。水塘补偿款435 625元,这个水塘是徐华兵、徐小华、他三个人的,这笔钱徐华兵、徐小华两个人分了15万左右。其余的钱都分给他自己了。2010年厦蓉高速修黄沙坪隧道损坏了村里的农田和山塘,补偿给了村里180 516元,其中水田20亩左右,按每亩1360元赔给村民的;旱土补偿有79 356元他自己拿了没有分,剩下的钱就是赔偿给他那块山塘的钱,大概有8万多他自己拿了。
2013年4、5月份因为他身上巳经没有钱了,连第一笔征地补偿留下的12万元钱还有一些给村民的补偿款都付不出,他就换了号码跑到深圳去打工了,也没有和家里人联系了。他从夏蓉高速协调办领到的钱,有一部分被他玩花掉了,一部分被他赌博输掉了,他平时打牌输了几十万。后来又到澳门赌博赌了三次,第一次去澳门是2012年夏季,他在澳门赌博输了20多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底在深圳蛇口偷渡去澳门,这次输了10多万元,第三次是2013年初,也是在深圳蛇口偷渡去的澳门,这次赌博输了50多万元,在澳门一共输了80多万元,把他自己在厦蓉高速包工赚的钱及其村民的钱都输光了。他从村里的补偿款当中分到70多万元,第一笔征地款是村里研究决定分配的,其余的钱就没有跟村里商量,都是他个人决定分配的。因为这些补偿款是他利用村里的名义到协调办争取过来的,所以他觉得这些钱不需要通过村里研究决定,他自己就可以决定分配。徐HC是他的曾用名,他以前用过这个名字。后来厦蓉高速公路给村的各项补偿款大都是打进他在中国银行的4680301××××××××178这个账号是他借他岳母唐云桃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他在使用。
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欧阳某某提交了一份落款处无承包人签名的 《神下村12组池塘承包协议》,买内容为“神下村12组将野仔窝山塘、新塘鱼塘、唐边鱼塘共三个鱼塘41亩给徐华兵、徐小华、徐某某三人承包,承包期为2008主8月20日至2028年8月20日,每年租金410元交本组管理支配。' 拟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家人承包经营了组里的水塘和山塘。经查,此协议落款处无承包人签名,协议中的三个鱼塘无法确定系本案中受到的山塘及水塘,协议与证人徐华兵的证言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与证人欧阳小星、徐太阳等人的证人证言不符,故辩护人提交的《神下村12组池塘承包协议》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和无法排除的矛盾,本院不予釆信。
为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挪用公款12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征用土地制补偿协议书》及进账单各五份证实,桂阳县国土资 源局与xx县xx镇xx村xx组、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签订协议,第一份征用林地1.38亩,土地补偿费按15 232元 /亩计算,青苗#t费按952元/亩计算,赔偿费22 333元。进账单时间2010年7月20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第二份征用基本水田4.48亩,土地补偿费按34 000元/亩计算,青苗补偿费按680元/亩计算,赔偿费155 366元;林地1.16亩,土地补偿费按15 232元/亩计算,青苗补偿费按952元/亩计算,赔偿费18 773元,合计赔偿费174 139元。进账单时间2010年8月18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第三份征用水田16.4亩,按青苗补偿费680元/亩的三倍计算赔偿33 456元。进账单时间2012年1月11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叛户?第四份征用基本水田1.4亩,按34680元/亩计算赔偿48 552元,进账单时间2013年1月14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第五份征用基本水田11.41亩,按34 680元/亩计算赔偿395 699元;林地0.44亩,按16 184元/亩(包干)计算赔偿7121元;水塘1.22亩、按31 565元/亩计算赔偿38 509元。合计赔偿费441 329元进账单时间2012年3月26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
2、《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水田无法耕种补偿协议》及进账单证实, 2010年12月1日,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xx县xx镇xx村xx组约定,因羊角脑隧道修建造成杨家组灌就水沟堵塞,致9.6亩水田两年无法浇灌耕种,按每年680元/亩的标准赔偿杨家组村民13 056元;此外,水田恢复费200元/亩的标准赔偿1920元,共 计14 976元。
2012年8月15日,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xx县xx镇xx村xx组约定,因羊角脑隧道修建造成杨家组灌溉水沟未完全恢复,致9.6亩水田无法浇灌耕种,按680元/亩的标准赔偿杨家组村民6528元。2011年11月20日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xx县xx镇xx村xx组约定,因羊角脑隧道修建造成杨家组灌溉水沟堵塞,致9.6亩水田2011年无法浇灌耕种,按每年680元/亩的标准赔偿杨家组村民6528元。
3、《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农田减产补偿协议》及进账单证实,2010年8月20日、2011年5月20日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xx县xx镇xx村xx组两次约定,因羊角脑隧道修建造成杨家组部分农田减产甚至绝收,每次水田面积为85.69亩,按680元/亩赔偿58 269.2元,共116 538.4元。
2010年12月1日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xx县xx镇xx村xx组次约定,因羊角脑隧道修建造成杨家组部分农田无水灌概减产,水田面积为20.57亩,按340元/亩赔偿6993.8元;旱土面积116.7亩,按272元/亩赔偿31 742.4元,共计38 736.2元。于2010年12月29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399的账户53 712元。
2011年11月20日,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xx县xx镇xx村xx组约定,因羊角脑隧道修建造成杨家组部分农田无水灌溉减产,水田面积为20.57亩,按1360元/亩赔偿27 975.2元;旱土面积116.7亩,按544元/亩赔偿63 484.8元,共计91 460元。2012年8月15日,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xx县xx镇xx村xx组约定,因羊角脑隧道修建造成杨家组部分农田无水灌溉减产,水田面积为20.57亩,按1360元/亩赔偿27 975元;旱土面积116.7亩,按680元/亩赔偿79 356元,共计107 331元。于2013年1月14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180 516元。
4、《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临时用地复垦补偿协议书》及进账单证实,郴宁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xx县xx镇xx村xx组约定,因修建厦蓉高速临时使用杨家组水田面积0.37亩,旱土面积7.129亩,一次性补偿临时用地复垦费用107 532元。于2013年2月1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
5、《水改旱、旱改林、土地补差协议书》及进账单证实,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签订协议,因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影响杨家组水系,造成部分田土无法正常浇灌耕作,水田面积20.57亩,按10 625元/亩计算赔偿218 556元;水塘面积41亩,按10 625元/亩计算赔偿435 625元,合计654 181元。于2013年1月14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
6、《河道淤泥清理协议书》及进账单证实,2010年10月15日郴宁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xx县xx镇xx村xx组约定,因修建羊角脑隧道造成羊角脑隧道进口至杨家组村前(郴宁8标与7标交界)所属河道排水不畅,由郴宁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一次性支付杨家组河道清理费36 000元。于2011年7月20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 的账户。
7、《农田污染清理协议书》及进账单证实,2010年7月20日郴宁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xx县xx镇xx村xx组约定,因修建羊角脑隧道造成杨家组农田污染85. 69亩,按800元/亩计算清理费68 552元,于2011年7月20日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
8、《关于拨付厦蓉高速公路桂阳段红线外新增用地个案拆迁资金的请示》及进账单证实,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于2012年8月14日将杨家组红线内复查后的道路硬化资金75 000元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
9、《协议》及进账单证实,2010年12月2日郴宁七标项目部与杨家组协商,因杨家中桥桥梁桩基施工造成杨家组两口水井干涸,在新建水井资金未拨付到杨家组之前,郴宁七标项目部负责向杨家组每天每户补偿10元,杨家组村民有30户。2011年4月11日,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杨家组1月至2月的水费补偿费18 000元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2011年5月16日,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杨家组3月1日至31日的水费补偿费9300元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
10、《附属设施补偿协议》及进账单证实,桂阳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家组协商,因厦蓉高速公路建设需要须拆除杨家组部分建筑物。其中水泥坪258平方米按35元/平方米计算补偿9030元;坟8座按460元/座计算补偿3680元,板栗树42株按80元/株计算3360元,桔子树50株按75元/株计算补偿3750元,合计19 820元。2012年4月27日,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此款汇入徐某某4680301××××××××178 的账户。
11、《临时用地协议书》三份及进账单证实,郴宁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杨家组协商,临时使用杨家组水田0.37亩按土地补偿1100元/亩,青苗补偿680亩;旱土 7.129亩按土地补偿800元/亩,青苗468元/亩;合计补偿9 698.2元。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于2009年5月27日汇款17 648元,于2010年1月6日汇款6110元至徐HC468030101的0547098的账户;于2011年12月7日汇款6110元至徐某某4680301××××××××178的账户。
12、杨家组厦蓉高速补偿标准明细表证实,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出具的明细表杨家组23户被征用地的旱土和水田面积、位置及补偿金额。
13、《村民领取厦蓉高速公路各项补偿款细目表》证实,徐28户村民自认从徐某某处领取各项补偿款的情况。徐道桂25 600元,徐小阳3550元,欧阳亮4万元,徐太阳(明细中总额为5295元,但明细注明合计为214 500元,徐太娥(明细中总额为83 675元,但明细注明合计为83 575元),徐小仁为2. 3万元,徐美生26 300元,徐见生16 500元,欧阳小兵85 180元,徐石匠5700元,欧阳小国(明细中总额为36 073元,但明细注明合计为36 100元),徐石保34 656元,何东知15 900元,徐土生(明细中总额为21 321元,但明细中注明合计为21 301元)雷见元41 080元,欧国长46 000元,徐成生14 200元,徐元梅(明细中总额为74 184元,但明细中注明合计73 784元,且在两项目中注明不清楚。),何小月(明细中总额为18 350元,但明细中注明合计14 750元)阳知安27 600元,徐道源83 459元,欧洋古1100元。
14、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户籍证实,桂阳县太和镇神下村12组装杨家组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常住人口为144人。
15、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实,根据徐某某和欧阳小星等人的询问笔录,杨家组第一笔征地款中的271 847元徐某某未分给村民也未上交杨家组财务。其中:基本水田补偿款的615 917元的20%即123 183元,林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部分148 664元。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从2010年7月20日至2013年1月14日,拨付到徐某某账上杨家组林地、山塘、水塘征地款665 895. 1元根据徐某某和欧阳小星等人的询问笔录,徐某某未上交杨家组财务。
16、《证明》证实,桂阳县太和镇神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杨家组村民徐某某、欧阳小星2006年为杨家组组干部,至2009年徐某某经本组村民选定为杨家组村小组组长。
17、证人欧阳小星的证言证实,他们村第一笔征地补偿款分配之后,还分了修村里面的路的征地补偿款,还分过两个月的水费补偿款,青苗费,农田污染费,水改旱补偿。但这些钱都只付了其中的一部分没有全部付给村民。第一笔补偿款中他分了 1000多元,水费他领了两个月600元。农田污染费、青苗费各领过1000多元,水田补偿费他补了4500元。所有村民领到的钱大约十来万元,其余的都是徐某某贪污了。从2009年他没当组长后,杨家组的公章就在徐某某那里,补偿款也是打到徐某某的账户里。他们村民找徐某某公示账目,徐某某总是推脱,没过多久就逃跑了,电话号码也换了,没有回过家,他家里人也说不知道到那里去了。
18、证人徐太阳的证言证实,2008年厦蓉高速公路占用他们村土地,厦蓉高速公路补偿他们村征地补偿款和其他各项补偿款,其中农田每亩3.6万元,徐某某只给村民80%,还有12万余元被徐某某拿走了,还有林地补偿款157 956元,被徐某某贪污了,还有其他补偿款徐某某没有公示。今年初找徐某某找不到,手机打不通,找了太和政府三次,也找不到徐某某。除第一次征地他到徐某某处领到2600元外,第二次修进村的附属路时征收了他几块水田,他领到13 400元。还有他有五亩田被高速公路泥巴冲掉了,每亩补偿500元只领到2200元。后来还领到600元水费补偿款。但他还有300元水费款没领到,还有一亩水田补偿款没领到。他共领到18 800元,知道还有34 300元没有领到,还有一些不知道。大部分村民已经将领取补偿款的表格填好了,徐某某自己和徐某某的父亲徐道知、弟弟徐小华和徐华兵没有填,还有欧阳二根、李友玉、欧阳小星三户人联系不上没有填表。
19、证人欧阳洋古的证言证实,2008年修厦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下来后,农田是每亩3.4万元,只发了80%,还有20%在徐某某那里没有发给村民。他征了一般旱土7分,每亩1.4万元,从徐某某那领了约1万元,生活用水补偿徐某某只给他二个月600元,还有一个月300元没有给他,还有杉树、李子树补偿4600元没给,是否还有其它钱他不知道。徐某某和徐某某的父亲没有分家,徐某某家每口人9分6亩田土,没有山塘、林地、树木,修厦蓉高速侵占了徐道知家3亩8分水田,徐某某和其父亲家应该补10多万元。
20、证人欧阳知安的证言证实,他家六口人,妻子刘潭梅,儿子欧阳国光,媳妇彭柏凤,还有一个孙子和一个孙女。第一次征收他二分九厘田,还有一亩多旱土,补给他21 352元,其中水田补了80%,还有20%没有付。打到他中国银行的账上。后来又征收他二分九厘田,也是付了他80%,领了 8000多元。后来征收了一分旱改田,没有付钱给他,领了二个月水费600元。还发过青苗费2000元,最后还领了水改旱一亩一分田,领了 11 000元。第一笔是打到他中国银行的账上,其他是他到徐某某领的,都签了字。他们村里的山塘、水塘、林地都没有承包给个人,都是公家的。
21、证人徐玉月的证言证实,她家四口人,老公徐成生,还有两个儿子。厦蓉高速征了她家5.8分水田,5分旱土,水田是每亩3.4万元,旱土是每亩1.4万元,徐某某是分了 3.8分水田补偿款1.1万多元加上2分旱土补偿款2000多元,共领了 1.4万多元。这笔钱是徐某某通过中国银行在2009年打到她账户上的。他们家还有3分旱土和2分水田、水费没有领到钱。在这期间他们村民多次向徐囯华计要补偿款,但徐某某一直推拖,直到2013年初大家都找不到徐某某了。她家还有3分旱土2分水田的钱,水费没有给。
22、证人徐土生的证言证实,他家三口人,大儿子徐明,二儿子徐亮,老婆于2013年去世。2008年修高速公路第一批征地时他有一块旱地被征收了,具体多大他也不知道,他到徐某某那里领了7000元,徐某某扣了他征地补偿款的20%有1000元没有发给他.之后修通村公路征收他水田0.36亩,徐某某给他9500元,扣了20% (2400元)没有发。同时征收了他90个平方的晒谷场,徐某某只补了他4000多元,还有7000多元没有发给他。水改旱0.33亩给他补了2000多元还有几百块钱没发,桔子村40棵和李子树5棵只补了1000元还有1000多元没发给他。三个月的水钱600元没有给他。修便道坏了他1.4亩旱土应该补他1.5万元也没有给他。他一共到徐某某处领到2.6万元补偿款。
23、证人欧阳春生的证言证实,他家共有五兄弟都没有住在村里,补偿款都是算在他名下由他领。他们五兄弟一共被征收了4分水田应该补偿13 600元,但他实际只领到5400元,还有8200元在徐某某手上。还有旱地被征收了2亩7分应该补偿78 300元,他只领2900元。他在地里种了 100多棵果树,山上种了400多棵彬树,这些钱徐某某都没有给他。每户人家三个月的水费,他们五户人只领到900元。还有他4亩6分田的污泥费2460元,一亩多地的补偿款,6分旱地的钱都没有拿到。他的兄弟的名字是欧阳小牛、欧阳小林、欧阳春林、李友玉(大哥欧阳知万的妻子)。他一共领了36 000元。
24、证人李碧春的证言证实,她家五口人,老公雷见元,儿子雷用滨,儿媳史惠娟,孙女雷珍。厦蓉高速公路征地时,她家被征地多少不太记得了,只知道她一共分两次领到征地的补偿款38 000元,当时徐某某扣除了她7600元没有发。还领了 600元水费,一亩青苗费以及旱地征地款、淤泥费但有多少钱就不记得了。她没有领到的钱一共有11 400元。
25、证人徐太娥的证言证实,她家两口人,老公欧阳昌龙。2008年修建高速公路以来,高速公路占用了她家的农田补偿款,她共领取了农田补偿款54 000元,当时说了只发80%。有20%在徐某某那里。水费她领了 900元,青苗费他一共领了2100多元,还有块水田改成了旱地补偿了他11 000元,污泥补偿款2000元。她共领到了7万元,她知道征地补偿款还有1万元在徐某某那里。因为徐某某没有把账务公开,其它款她就不清楚了。
26、证人周开清的证言证实,她家两口人,老公欧阳大根已于2010年过世,儿子欧阳亮。2008年修厦蓉高速公路征用的基本水田补偿款徐某某只给了村民80%,剩下20%徐某某都拿走了,但具体多少徐某某没有公示。按协议她家征了一亩多水田领了3万多元补偿款。还征了她家6分旱土领了2000多元。打隧道时坏了她6分水田领到1分多水田补偿款1000多元,还有5分水田补偿款没有领。领到600元水费。她家总共到徐某某那领了 4万多元。徐某某跟徐某某的爸爸徐道芝一起的,修建高速公路侵占了徐某某家大概1亩多水田,徐某某家中没有山塘,林地,山塘、林地是村里面的。
27、证人徐小玉的证言证实,她家三口人,老公欧阳小兵,儿子欧阳志强。2008年修建廈蓉高速公路占用了村里的土地,其中农田补偿款每亩是3.4万元,徐某某只给了他们村民80%,其他的都被徐某某拿走了,但是具体多少她就不知道,徐某某没有公示。按照协议征收了她家2.2亩多水田和1.5亩旱土,到徐某某处领了8万多元是打到她的银行账户。还征了她家100棵彬树和约100棵竹子树,应该给她1万多元只发了900元。水费发了 600元,还有桔子树30裸没有发,修通村公路时还征了她家2分水田没有补钱给她。她总共到徐某某处领了8万多元。在这期间村民多次向徐某某讨要补偿款,徐某某一直推脱,2013年初大家都找不到徐某某,手机也打不通了。徐某某家没有山塘,徐某某家中只有大概1亩多水田,山塘是村里面的。
28、证人徐里里的证言证实,修建厦蓉高速公路荒了他的水田6分多,旱土0.78分。两年后徐某某告诉他水田算了5分5厘,扣除20%为村里修路搞建设,他领到14 960元,旱土没有扣领到11 668.8元。说是为了村里修路搞建设,其实路也没有修、什么也没有做。徐某某领取厦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都是没有公开拨发下来的补偿款,也没有明确补偿款分发的事情。村民向徐某某讨一点,就给一点。
29、证人何芳娜的证言证实,厦蓉高速公路征地时,第一次她被征了7分旱土,高速公路红线外一亩田是补偿14 000多元,她被征收的土应补偿1万元,补偿款直接打到她的银行账户。她还直接从厦蓉高速那里领到过一栋房子跟一块水泥坪的补偿款21 000元,还有一栋杂房子跟一块晒谷坪被征收补了 11 000元,还有一笔5分水田的水改旱补偿款5000元。还有就是修进村公路租了她1亩4分旱土,给了她3000元租金。她总共领到45 000元,其他的补偿款就都没有拿到。村里山林、水塘、山塘都没有承包是公家的资产。公家所有的池塘、山岭、土地补偿款都被徐某某侵占了。
30、证人徐石匠的证言证实,厦蓉高速公路最开始征地时他没有田土没有分到钱。后来修村里的路,他被征收了一亩一分旱土,应该补偿15 000多元,但徐某某分三次只给了他3800元。还领过两个月水费600元。他们村里因征地的事选了欧阳小星、雷见元、徐某某三人来管事,徐某某不让别人管。村里山林、水塘、山塘都没有承包,是村里的资产。公家所有的池塘、山岭、土地补偿都被徐某某侵占了。听村里人说徐某某还有300多万元补偿款没有拿出来。
31、证人徐石保的证言证实,厦蓉高速公路征地时,第一笔按协议他被征地是一般旱土 5. 38,每亩是14 000元,从徐某某处领了8228元是通过中国银行的户头转账的。第二笔侵占他的晒谷场和打隧道污染了他的水田,徐某某发补偿给他2824元,是在徐某某家领的现金签了名。除此之外他就没有领到钱了。村里的补偿款都是徐某某以村里的名义去领取的,也都是徐某某一个人在管账,每次领了多少钱从没有公示过,也没有开过会。村民都不知道徐某某具体领了多少钱,也不知道徐某某还有多少补偿款没有发给村民。徐某某本人没有田土,是与其爸爸徐道芝一家算在一起的。徐道芝一家也就是6亩多水田,十多亩旱土。山塘、林地、树木都是村里的,徐某某没有承包过村里的山塘、林地、树木,也没跟村里签合同。修路时坏了徐道芝2亩多水田,旱土坏了多少就不清楚。
32、证人徐元梅的证言证实,她家三口人,老公雷见仁,儿子雷鑫。厦蓉高速第一次征收了她1亩7分水田领了5万多元,还有2亩多旱改土领了 1万多元。打隧道坏了她2亩多青苗补了几百千把块钱,还补了几百块河道清污费,二个月的水费600元。合计领了约六七万元。其中水田是补了80%,还有20%没付。还有二分多的水田款,一个月水费,二分多荒田2万多没给她。她的钱是去徐某某那领的都签了字。她还有2万多元没有领到,她向徐某某要过几次钱,徐某某说迟会补给她,但去年初就找不到徐某某了。
33、证人徐见生的证言证实,厦蓉高速第一次征收了他2分旱土补偿3000元,打到他中国银行的户头上。还有6分水田改旱土补了6300元,青苗费1000元,一共是7300元,这些是他父亲去领的。他共计补偿10 300元。另外是否还有补偿,因徐某某没有公示,加上他在外面做事,所以不清楚。村里山林、水塘、山塘都没有承包,都是村里公家的资产。
34、证人何冬芝的证言证实,她一个人生活,小儿子欧阳国成的户口和她在一起,大儿子欧阳国强在郴州开饭店。2008年修厦蓉高速公路的补偿款,她和欧阳国成的钱是她领的,欧阳国强的钱多就他自己领,少就是她帮忙领的。第一笔征地补偿款她领了 1000多元,青苗补偿她和她二个儿子一起领了 900元。欧阳国强的补偿款是他自己领的。2008年修厦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下来后,农田是每亩3.4万元,只发了 80%,还有20%在徐某某那里没有发给村民。征地补偿款她领了1000多元,青苗补偿她和她二个儿子一起领了900元,是她领的,饮水补偿费她领了600元,水改旱补偿款她领了7000元,她大儿子补偿了8000元。她老公在世时种了209裸彬树,徐某某没有补钱给她,还有1.4亩水田修路时被污泥损坏了也没有发钱给她。其余还有什么钱没有发放或应该补给她的就不清楚了。
35、证人陈石武的证言证实,徐某某利用在神下村杨家组当组长的便利,以村里名义领取了厦蓉高速公路的补偿款却没有如数发放给村民,还携款潜逃了。2008年以来因为修建厦蓉高速公路征用了太和镇神下村杨家组的土地,由厦蓉高速郴宁公司通过桂阳协调办补偿了杨家组征地补偿款和其他各项补偿款差不多有200多万元,通过厦蓉高速桂阳段协调办分批拨付给了杨家组的。这些补偿款除了第一笔1 197 491元是由协调办通过银行打入到当时的村干部欧阳小星账户以外,其他的樹补偿都是打入到了以杨家组组长徐某某的个人名义开设的中国银行账户里面,由徐某某一个人管理。第一笔,2009年4月3日这笔补偿款是杨家组第一笔征地补偿款,在修建厦蓉高速桂阳段主干道时征用了杨家组的土地,包括基本水田17.76亩,基本旱土6.28亩,一般旱土16.16亩,林地9.76亩,宅基地0.49亩,未利用地6.39亩,合计56.84亩,按照政策规定,由郴宁公司补偿杨家组土地费,青苗补偿费,合计1 197 491元,由厦蓉高速郴宁公司通过桂阳协调办转账划拨给杨家组。第二笔,2010年7月20日征地补偿款22 333元。这是红线外加征了杨家组1.38亩林地,土地补偿费按照15 232元/亩补偿了21 020元,青苗补偿费按照952元/亩的标准补偿了 1313元,合计22 333元,这个林地他不知道村里有没有把林地分给个人。第三笔,2010年8月18日,这是因为修建厦蓉高速破坏了杨家组的路,补给杨家组修通村公路的征地补偿款174 139元。第四笔,2012年1月1日土地征收补偿款33 456元,这是修建厦蓉高速施工过程中影响了水系,补偿给杨家组16.4亩水田的33 456元青苗补偿款。第五笔,2013年1月14日补偿款55 080元,这是补给杨家组红线外加征土地补偿款48 552元(基本水田1.4亩,蓄水山塘1.2亩,水田灌概水渠0.2亩)加上水田补偿款6528元,共计55 080元。第六笔,2012年3月26日的补偿款441 329元,这是补给杨家组红线外新增改路的13.07亩(水田11.41亩,林地0. 44亩,水塘1.22亩)征地补偿款441 329元。2011年7月20日,有两笔补偿款,一笔是杨家组农田污染清理费68 552元,还有一笔是清理河流污泥费36 000元。2013年1月14日的654 181元补偿款,是因为修建厦蓉高速影响了杨家组的水系造成部分田土无法正常灌溉,把20. 57亩水田和41亩水塘改为旱土,按照10 625元/亩的差价补偿杨家组654 181元水改旱补偿款.2013年2月1日的107 532元补偿款,是补给杨家组7.499亩土地(水田0.37亩、旱土7.129亩)临时用地复垦补偿款。2012年8月14日的75 000元这笔补偿款是修建厦蓉高速破坏了之前杨家组的通村公路,郴宁公司补偿杨家组以前通村公路道路硬化的补偿资金。2010年12月29日的53 712元是补给杨家组的农田减产补偿款。2013年1月14日这笔180 516元,是因为修建厦蓉高速导致部分农田和旱土无法耕种,厦蓉高速补给杨家组农田减产补偿款107 331元,加上补给村里山塘的补偿款合计180 516元。2012年4月27日的19 820元,是新增改路补给杨家组的附属设施补偿款。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6日的钱是补给杨家组2011年1-3月水费补偿款共计27 300元。这就是这18笔补偿款的情况,但是可能还有一部分补偿款协议和进账单没在这里。补偿款由徐某某领取到之后,都是由徐某某去发放的,徐某某没有给政府报告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也没有公示过,所以他不清楚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但他知道第一笔补偿款1 197 491元是村里面开过会发放给村民了,仍有基本水田的20%补偿款在徐某某手上。2013年4月份时,杨家组的村民到太和政府反映徐某某携款潜逃的事情后,他们联系不上徐某某。
3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在他们村修厦蓉高速以来,厦蓉高速项目部按照跟他们村签署的征用土地等各项补偿协议,分批拨付给了他们村,每笔补偿款都是他去领取的。第一笔征地补偿款是1 197 491元,2009年4月3日项目部通过中国银行打入欧阳小星的账户的,其中水田补偿款615 917元的20% ( 123 183.4元)没有分给村民,现在被他已经花完了。分完这笔钱后,因为欧阳小星没有选上小组长,他们就没有用欧阳小星的账户了。其后的各项款项目部协调办都是通过中国银行打入他的中国银行账户由他一个人管理。按照时间顺序打入他银行账户的村民补偿款资金有:2010年7月20日征地补偿款22 333元;2010年8月18日征地补偿款174 139元;2010年12月29日农田减产补偿款53 712元;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6日分别领取村民1-3月水费补偿款共计27 300元;2011年7月20日农田污染补偿款68 552元,清理河流污泥费36 000元;2012年1月1日土地征收补偿款33 456元;2012年3月26日杨家组征地补偿款441 329元;2012年4月27日附属设施补偿款19 820元;2012年8月14日红外线新增用地个案拆迁道路硬化补偿资金75 000元;2013年1月14日水改旱/旱改林的土地补差款654 181元;2013年1月14日土地补偿款加红线外土地补偿款55 080元,;2013年1月14日的2012年农田减产补偿款180 516元;2013年2月1日杨家组临时用地复垦补偿款107 532元。厦蓉高速协调办打到他的账户上一共绐他们杨家村补偿了各类款项1 942 422元。
2010年8月18日补的174 139元的征地款,是厦蓉高速主道断了进村的路,是修进村的第一条路的征地款,他补给有地的村民了。有徐道知、徐小仁、徐道元、徐太娥、徐石保、徐国生、徐美生、徐太阳、何冬芝、欧阳知安、欧阳小新等人。2012年1月1日土地征收的青苗补偿款33 456元,是打隧道冲的泥沙赔偿款,分给了欧阳小新、欧阳昌隆、雷占仁、欧阳春生等人。2013年1月14日土地补偿款加红线外土地补偿款55 080元,是高速公路修蓄水池的加征地,这块地因为神下村有地,分给了神下村的徐金国等人2万元,其他的就是征收了他家的地,剩下的3万多元他拿了。2012年3月26日的杨家组征地补偿款441 329元,是厦蓉高速补给他们修环村公路的征地款,分给了他、欧阳小生、欧阳小国、欧阳阳谷、徐太娥、欧阳知安、徐美生、徐见生、雷建元、徐道知、徐华生、徐土生、徐成生等家政策补偿给他们,这次征收了他两亩旱改水田还有一个水塘,他自己分得了 10万元左右。2013年2月1日临时用地复垦补偿款107 532元,这是中铁十三局临时占用村里的土地补偿给村里的钱,这笔钱分了大概6万元左右给村民,分给了徐美生、徐石匠、徐国生的老婆、徐道知还有他自己,发给他们大概6万元。徐小仁、徐道元、徐成生、徐土生的钱没有分给他们,剩下没分的钱被他用完了。2013年1月14日,厦蓉高速修路损坏了村里的田地,水改旱/旱改林、土地补偿款给了村里654 181元,这笔钱包括水田补偿款218 556元、水塘补偿款435 625元。水田补偿款分给了徐见生、欧阳国长、徐道元、徐小仁、徐道知、雷见仁、雷见元、欧阳小星、徐太娥等人,按每亩1万多元钱分的。水塘补偿款435 625元,这个水塘是徐华兵、徐小华、他三个人的,徐华兵、徐小华两个人分了 15万左右,其余的钱他自己得了。他自己分到的20多万也都被用完了。厦蓉高速修隧道造成农田减产,2010年12月29日补偿给了村里53 700多元,包括水田补偿和旱土补偿,这笔钱拿到之后水田补偿款分给了徐见生、欧阳国长、徐道元、徐小仁、徐道知、雷见仁、雷见元、欧阳小星、徐太娥等十几个人,按每亩340元补偿给村民的,大概20多亩。旱土补偿款没有分给村民。2010年厦蓉高速修黄沙坪隧道损坏了村里的农田和山塘,补偿给了村里180 516元,其中水田20亩左右,按每亩1360元赔给村民的;旱土补偿有79 356元他自己拿了没有分,剩下的钱就是赔偿给他那块山塘的钱,大概有8万多,这钱他自己拿了。2010年厦蓉高速修隧道淤泥冲到村里河道去了,后来他叫挖机把河道的淤泥全部清理了,后来一共补偿了他36 000元,因为河道清淤是他承包的,所以这笔钱全他自己拿了。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6日分别领取村民1-3月水费补偿款共计27 300元,按每户每月300的补偿款发的,这笔钱全部发给村民了,包括住在桂阳的徐道贵、欧阳小国、欧阳春生、住在鲁塘的徐小仁、住在太和欧阳国长、住在黄沙坪欧阳国成都发了钱。2010年在修廈蓉高速羊角脑隧道时,因突泥突水造成村组85.68亩农田污染,按照800元/亩2011年7月20日补偿村组农田污染清理费共计68 552元。这钱他按照800元/亩赔付给了被污染的村户,基本上村里的每户人都领到了这笔钱,都是他从协调办领到了钱之后每家每户上门发的现金。2012年4月27日,领到桂阳县国土局补给组里新增改路附属设施补偿款19 820元,其中水泥坪9030元现金给了徐土生、徐国生、徐成生等一家人(因为这个水泥坪是他们家的晒谷场),板栗树3360元、桔子树3750元补偿款分给了徐土生、徐成生、徐国生、徐道元、何冬芝。剩下的3680元8座坟墓补偿款他自己拿了。2012年8月14日,他领到杨家组道路硬化资金75 000元,这路是他承包修的,没有分给村民。每一笔钱都是协调办打入他银行账户之后,他每家每户上门发放了补偿款,具体每次每家补偿了多少记不清了。有些有记录,有些没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不认可,认为钱款已发放给了村民个人。各项补偿协议书不完整,内容不全,无法确定制补偿时间、位置、农户等。《村民领取厦蓉高速公路各项补偿款细目表》项目零杂,数据混乱,随意性大,与证人的证言矛盾,且还有部分村民没有填写。故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查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挪用公款罪中涉及的补偿款发放的具体情况,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在领取征地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后,将其中的120余万元挪作个人使用,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xx县xx镇xx村x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该组集体资金103 183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金39 4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补偿给该组的山塘补偿费、水塘补偿费和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合计659 193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徐某某犯数罪,应该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徐某某认为该笔钱款已用于经过组里多次开会方案制定的用途,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经查,证人欧阳小星、徐太阳、徐道知等证言与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将该笔款项挪归个人使用,故其辨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重复领取工程款是厦蓉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被告人徐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庭前一致供述“协调办工作人员误以为他没领,打电话询问他,他当时手上刚好有份多余的协议,也就假装还没领”,庭审时否认庭前供述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而庭前供述与证人张强、曹述成、陈石武的陈述相吻合,与中国银行进帐单两份及银行交易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采信被告人徐某某的庭前供述,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在故意隐瞒已领取沉降区回填费用的情况,重复领取沉降区回填费用的事实,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釆纳。
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辨称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且被告人徐某某与村组签订了承包协议,林地、青苗、山塘、水塘的裕兴款均属徐某某合法占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是以xx县xx镇xx村xx组组长的身份,代表xx县xx镇xx村xx组与桂阳县国土资源局、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及领取相关补偿款,且山塘、水塘、林地均为村组集体所有,故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财产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罚金及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所得八十万零一千八百六十六元予以追缴,其中三万九千四百九十元上缴国库,七十六万二千三百七十六元返还xx县xx镇xx村xx组(犯罪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典武审判员:邓红亮人民陪审员:王琦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书记员:邓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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