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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给女方钱能私了吗?强奸罪取得女方刑事谅解书能判缓刑吗

发布日期:2015-07-23    作者:张律师律师
 
 
强奸罪能私了吗?强奸罪给女方钱能判缓刑吗?强奸罪给女方钱能不起诉或撤案吗?很多人在家人被诬告陷害强奸以后非常的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时旁边会有很多看上去什么都明白实际上狗屁不懂的狗头军师给他们出主意,说尽快赔钱私了,问题是你赔了钱就能私了吗?很多人都打电话问我这个问题,我就简单的说一下。
   
 张宏强律师原创理论文章,系多年办案经验总结,任何人不得剽窃、转载、复制、修改演绎,一经发现,坚决打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是做人之本。欢迎公检法以及律师同行来电交流,电话18615528215 我们法律共同体一起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最近办理成都新都区张某强奸案,甘肃陇南苟某强奸案,江苏徐州孙某强奸案,山东东营王某某强奸案都存在给钱没用的问题。给了女方四万到二十万不等,却对案件本身没有多大的帮助。想要在要回来基本不可能了。

    很多人给我打电话问女方要钱怎么办,给不给,给多少?我问报案没有,批准逮捕没有,如果没有,可以给钱私了,否则,即使你的律师还了你清白,你的付出也不小,可能会被关几个月甚至半年一年,山东济南有一起强奸案,被关了一年八个月,开了四次庭,最后法院还是判不了,把被告给取保候审了。
    
     
给女方钱的目的是私了,让她写是一份情况说明,一定要写明是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一旦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后,还能不能私了的问题?

      不能了,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件事情女方已经左右不了了,你就是给她一百万,她也不能把案子给撤了,这已经上升到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度了,这个时候如果女方改口说是自愿的,那她将面临被追究诬告陷害罪。

     山东东营垦利县王某强奸案,王某被批准逮捕以后,王某的父母找到报案女方,商量私了,女方要20万,后来降低到15万,然后女方就给男方写了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书面说明,然后女方就被派出所的人带去了,说如果你当时真是自愿的,那你就是诬告陷害,我们把男的放了,把你抓了,女方一听就害怕了,说不是自愿的还是以报案时的口供为准,男方就是强奸她了。
   
      
徐州贾汪区孙某某强奸案,女方索要钱财,答应给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证明,也被公安机关吓回去了。

      甘肃陇南市礼县苟某强奸案,男方父母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给了女方四万元,女方给写了一份刑事谅解书,说我原谅苟某得行为,不追究苟某的刑事责任,后来苟某得父母拿着这份谅解书要求检察院放人,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事,后来我介入这个案子,苟某得父母才知道这份谅解书的用处,他们问我怎么才能把这四万要回来,因为他儿子本来就是被冤枉的,我告诉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是很难要回了。

       更多的案例就不在写了,在我办理的众多强奸案件当中,几乎每一件都存在给女方钱想要私了的问题,我不是不同意男方给他们钱,只是不想男方白花冤枉钱,

       我国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了有限度的和解制度,可以对被告不起诉或从宽处理,但条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强奸罪是被判刑3年以上重罪,也非民间纠纷引起,自不在和解之列。一旦男方因为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了,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那家属就不要再幻想用钱捞人了,如果你们的律师不能将公安机关寻找的男方强奸的证据给推翻了,你花再多的钱都是白扯。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曾用判决确认一份因强奸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
   
       2010
年,李某男用掐脖子等暴力行为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次日,张某女与哥哥一起到李某男家,就强奸一事达成调解协议,载明:李某男支付被害方精神损失费20万元;第一次支付9万元,余款3个月内结清;款结清后,双方互不干涉。事后李某男转了9万元。7月,张某女向公安局报案称被李某男强奸(2013年,李某男因犯强奸罪被判刑三年)。李某男以调解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
   
     
李某男诉称:双方在被告住处发生关系后,被告打电话将哥哥叫来,说自己被强奸,被告哥哥提出要20万私了。原告无奈之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告立即返还9万元。
   
       
张某女辩称:双方虽有过交往,但不存在恋爱关系,并且在事发前我明确拒绝与原告交往,原告对我实施的暴力强奸行为违背我的意志,构成强奸罪。在双方家人见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要求被告赔付尚未支付的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男与张某女就强奸一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就强奸罪达成的协议,强奸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侵犯了公权力,原、被告无权私了。故双方当事人规避公权达成的协议,可确认为无效协议,应予解除。李某男因犯强奸罪已被判刑,但因李某男的过错行为,实际上已导致张某女身心受到伤害,对于原告给付被告9万元的自愿行为,被告亦予以了接受,作为民事赔偿,法院对李某男要求张某女立即返还9万的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解除李某男与张某女签订的调解协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已经将男女双方私了的法律风险说的很清楚,男方可以选择给钱私了,但一旦女方翻脸,你们要面对的法律风险非常大,这是你们应该慎重考虑的。

       至于让女方写刑事谅解书的问题,这里简单说一下,在一起普通强奸案中,如果女方写了刑事谅解书,男方可能会被判刑三年,如果女方没有给男方写刑事谅解书,男方可能会被判三年六个月或者四年等。至于需不需要女方谅解来争取降低这百分之十左右的量刑基准刑,需要男方根据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

       张宏强律师原创理论文章,系多年办案经验总结,任何人不得剽窃、转载、复制、修改演绎,一经发现,坚决打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是做人之本。欢迎公检法以及律师同行来电交流,电话18615528215 我们法律共同体一起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让那些被诬陷强奸的人的家属能对法律规定和公检法的办案习惯有所了解,不要遇到事情就想到给钱,很多事情不是用钱就能解决的,免得到时候赔了夫人又折兵,钱花了不少,最后人还被判决了强奸罪,这才是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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