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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刑事辩护成功、被告人被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5-08-03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某日,某公司员工xx与被告人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后,xx纠集丈夫xxx及其丈夫好友xxx、xxx来到该公司与被告人发生斗殴,殴斗过程中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xxx左大腿捅伤。经鉴定,被害人xxx损伤属重伤二级。
承办情况:
本律师根据案情为被告人设计辩护思路,被告人按照本律师的辩护策略,与本律师共同配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现完美,旁听席的听众声泪俱下,甚至连一位女性公诉人(检察官)都偷偷地抹眼泪。陪审员、公诉人、听众听了本律师的辩护都对被告人报以同情的眼神。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哑口无言、默不作声。最终本律师取得了本案诉讼的完胜,人民法院依法认可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当事人对本律师的法律服务表示非常满意。
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xxx,依法参加了本案庭审。鉴于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x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xxx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x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xxx可以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x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
xxx认罪态度诚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下的罪行。xxx悔罪表现强烈,xxx称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多次自杀行为被管教阻止,其对自己的罪行经常后悔得痛哭流涕,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自责,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表愧疚,也无颜面对自己的亲属朋友。
二、x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xxx因为本案缘故已被xxxxx有限公司辞退,xxx父母均是xxxxx村的普通农民,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但是xxx及其家属均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现xxx的家人正在四处筹钱,争取尽快赔偿被害人。鉴于以上情况,希望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够给予xxx理解和谅解。
三、本案是由公司员工纠纷这种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本案的起因是xxx在工作过程中检查同事xxx的备线卡引发矛盾。xxxxxx是一个公司的员工,本来没有任何矛盾和过节。而xxx因为工作上的小事对xxx怀恨在心,马上纠集丈夫xxx及其丈夫好友xxxxxx来到公司。正是xxx等人这种冲动行为激化了xxxxxx之间的矛盾,才引发了本案。具体证据见xxx讯问笔录和于书艳、xxx询问笔录。
四、本案是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首先,被害人伙同xxxxxx未经xxxxxx有限公司允许,擅自闯入该公司工作区域寻衅滋事。具体证据有xxx第一次询问笔录,其中第2页记载:“后来我们三个就打车去了xxx有限公司,当时正赶上上下班时间,我们三个人混进去了单位”。
第二,被害人为了哥们兄弟义气,不由分说就上前主动攻击xxx,并且与xxxxxx合伙围殴xxx。具体证据有xxx询问笔录,其中第2页记载“这个男的左手抓住xxx的衣领接着右手上去就是一巴掌打在xxx左脸上……这三个男的把xxx撞倒在地。”xxx讯问笔录,其中第3页记载“然后xxx就朝着我头部打了一拳,当时我直接被打懵了,然后他们就全上来开始打我”。xxxx询问笔录,其中第2页记载“我就看见这3个男的围着xxx打,把xxx打到车间两个机器间的窄过道里”。另外,xxxxxxxxx三人在笔录中也均承认三人一起合伙围殴xxx,对xxx拳打脚踢。
第三,被害人伤害xxx的行为造成xxx头部受伤,也造成其经济损失。xxx的具体伤情是头面部外伤,头外伤反应,神志不清,呈昏迷状。具体证据有烟台市xxxx医院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xxx20131018日讯问笔录第3页记载“对我拳打脚踢,主要是殴打我的头部,我现在主要是头部很疼,我的左眼下眼睑有破皮外伤”。
最后,被害人结交江湖朋友xxx,难免染上好勇斗狠、逞强好胜的不良习气,从其在本案中的违法表现就可见一斑。xxx在接受公安询问时,自己承认有打架斗殴的不良前科,具体证据有:xxx2013101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其中第2页记载“20083月份在北五路因为打架斗殴被福山人民法院判三缓四”。
五、xxx具有防卫过当情节,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案发时,xxx在遭受xxxxxxxxx三个彪形大汉的拳打脚踢、被殴打倒地时,其身体正受到不法侵害并面临伤害加重的威胁。对这种身体健康权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现实不法侵害,理应允许xxx实行正当防卫。但是xxx的防卫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xxx的行为是为了追求正当防卫的合法目的而放任了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发生,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具体证据有:xxx 第一次询问笔录,其中第2页、第3页记载“这时我和xxxxxx一起打那个小伙,打了大约1分钟左右,我们被公司里的员工拉开了,这时,xxx说我被捅大动脉了”。该证据可以证明xxx是在被xxx等三人殴打伤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xxx 第一次讯问笔录,其中第3页记载“然后他们就全上来开始打我,他们在打我的时候我非常害怕,我本能地想自我保护就从腰上把水果刀用右手拔出来往他们那里捅,捅了几下我记不起来了”。该证据可以证明xxx实施了防卫过当行为。
六、xxx在案发当时头部受重击,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限,无法判断和控制好防卫限度,情有可原。
案发当时,xxx头部遭受xxxxxxxxx重击,神志不清、头晕脑胀、头痛眼花,当时其无法正确辨认被害人,也无法正确控制自己的行为,更无法判断和控制好防卫限度,最终酿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具体证据有:烟台市xxx医院住院病历诊断xxx“神志不清,呈昏迷状”。xxx询问笔录,第2页记载“当时xxx有点迷糊,有一阵子倒在地上”。xxx讯问笔录第4页记载“我记得一开始是三个男人打我,当时xxx在旁边骂我,后来xxx有没有动手我不知道,因为我被他们打懵了”。xxx20131018日讯问笔录,第3页记载“他们打我时我快没有意识了,当时被他们打到墙角,身子往后趔趄,就感觉要被打死了,就用右手从腰间拔出水果刀,然后弹出刀刃往前面捅一下,然后我就被他们打得什么也不知道了”。
另外,xxx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xxx是一名老实本分的青年,其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发生的起因就是xxx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检查xxx的备线卡而与xxx产生了矛盾。案发后xxx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传唤,没有逃避法律对他的惩罚。综上,辩护人认为xxx完全可以改过反省、重新做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够酌情给予xxx公正的判决。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采纳。

辩护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遇鹏 律师

2014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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