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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经典律师分割案例

发布日期:2015-08-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5年-南京鼓楼区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成功获法院支持变卖房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此前已经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而双方夫妻房产未能有效执行离婚协议,最终无法协商自行处理,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处理。
     庄荣华律师亲自带着案卷材料立案于鼓楼区法院。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法院判决该房屋双方变卖后,扣去相应费用,剩余价款一人一半。
    2、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双方各承担一半。
    

        
律师点评:
     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基本事实能够有效的认识,但是对于案件的处理却有自己的看法,最终庄荣华律师代理的原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理解,该房屋最终能够在法院阶段支持变卖,若被告在判决之后仍然不予配合和执行,那么原告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土家族,1977年生,教师,住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76年生,教师,住南京市鼓楼。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房产鼓楼区房产变卖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原告补偿被告一半钱款,但由于被告拒不配合执行出售房产,原告无法出售该房屋。该房屋价值310万元,为了更有利于房屋的处理,且不损害被告的利益,原告可以作为买受人购买此房,因签订离婚协议时只知道被告公积金帐户在还房贷,不知道原告的公积金帐户亦在还房贷款,所以只约定将被告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还给被告,故请求法院判决房屋给原告所有,总价扣除剩余房贷、卖房手续费、原被告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原告补偿被告一半钱款。
    被告B辩称:对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异议,亦同意卖房后将各自已还的公积金贷款从卖房款中给付各自。被告确实因为婚生女需此房上学说过不愿意卖房,但被告并没有阻止原告卖房,原告带人来看房,被告亦给予配合。如果将房屋折价归并给原告,原告必需在婚生女上完九年学后才能卖房,否则不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仍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处理方式来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室,由女方负责出售事宜,出售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所得售房款除去剩余房贷、手续费、男方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双方均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房屋出售和户口迁出等手续。如有拖延,拖延方负责承担一切损
失。”截止2015年3月9日本案争议房屋剩余贷款本金569434. 36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从卖房款中先行扣除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货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权证、房屋贷款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室房屋,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女方负责出售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双方平分。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来履行,且双方均同意从卖房款中先行扣除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贷款,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应对诉争房屋依法变卖取得的价款,扣除离婚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原告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平均予以分割。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与被告B对本市鼓楼区某某室房屋变卖取得的价款扣除剩余房贷、卖房产生的费用、原被告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各得50%。
    案件受理费113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61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2830.5元。(此款A已预交,B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 01 059 01 04 00 01 2 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心存美好,则无可恼之事;心存善良,则无可恨之人;心若简单,世间纷扰皆成空。做好人,身正心安魂梦稳;行善事,天知地鉴鬼神钦。你若不疑,人间不寒;你若不离,世界不远;你若不恨,苍天有暖;你若不语,四海升平  
【南京市雨花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成功代理女方获取房屋全部产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房屋分割纠纷,女方苦于无法与男方进行沟通,最终无奈选择诉讼解决,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一审调解结案。
    
婚内唯一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协助女方变更银行贷款手续
    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大量的事实与证据,利用优势的诉讼技巧与庭审辩论方式赢得了有利的结果,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当事人切实可行的调解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诉讼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雨铁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5年生,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A与B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产权(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雨转字第,丘权号:)归A一人所有;
    二、B协助A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6日



      佛说,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刻意强求的得不到,而不曾被期待的往往会不期而至。因此,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一切随缘,顺其自然,不怨怒,不躁进,不过度,不强求,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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