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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桂福伤害致死案二审采纳辩护人新证据认定被害人越界施工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责任将无期改为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5-08-26    作者:110网律师
 
龚桂福伤害致死案二审采纳辩护人新证据认定被害人越界施工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责任将无期改为有期徒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74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桂福,男,1952622日出
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阳县莲塘镇
甘岭村甘岭四组。20144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
事拘留,同年56日被逮捕。现押桂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凌龙,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桂福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欧阳雪花、龚海军、龚小军、龚海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于二。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郴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桂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
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
58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
讯问被告人,听取桂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龚桂福指派的辩护人
刘凌龙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441913
许,桂阳县莲塘镇甘岭村村民龚四名、龚茂江兄弟在桂阳县莲
塘镇甘岭村大冲山路旁的租赁土地上修砌护坡。被告人龚桂福
认为对方越界占用到自己的租赁土地,经口头制止未果后,龚
桂福将龚四名兄弟修砌护坡的石头搬开,双方发生扭打。龚四
名持铁锹欲打龚桂福,龚桂福持锄头打中龚四名鼻梁,致龚四
名受伤倒地。龚桂福、龚茂江将龚四名送往医院救治,龚四名
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从医院将龚桂福带回派出所,龚桂
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龚四名系闭合性颅脑
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40 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据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龚桂福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驳回附
带民事原告人欧阳雪花、龚海军、龚小军、龚海清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龚桂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龚桂福的行为构成
防卫过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
家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龚桂福与同村村民龚四名、龚茂江兄
弟均租赁了桂阳县莲塘镇甘岭村大冲山省道214线路旁的土
地,龚桂福与龚茂江的土地相邻。201441913时许,
龚桂福得知龚茂江在所租土地上修砌地基后,与同村村民龚建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441913
许,桂阳县莲塘镇甘岭村村民龚四名、龚茂江兄弟在桂阳县莲
塘镇甘岭村大冲山路旁的租赁土地上修砌护坡。被告人龚桂福
认为对方越界占用到自己的租赁土地,经口头制止未果后,龚
桂福将龚四名兄弟修砌护坡的石头搬开,双方发生扭打。龚四
名持铁锹欲打龚桂福,龚桂福持锄头打中龚四名鼻梁,致龚四
名受伤倒地。龚桂福、龚茂江将龚四名送往医院救治,龚四名
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从医院将龚桂福带回派出所,龚桂
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龚四名系闭合性颅脑
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40 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据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龚桂福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驳回附
带民事原告人欧阳雪花、龚海军、龚小军、龚海清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龚桂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龚桂福的行为构成
防卫过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
家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龚桂福与同村村民龚四名、龚茂江兄
弟均租赁了桂阳县莲塘镇甘岭村大冲山省道214线路旁的土
地,龚桂福与龚茂江的土地相邻。201441913时许,
龚桂福得知龚茂江在所租土地上修砌地基后,与同村村民龚建
安到现场察看。因龚四名兄弟修砌的地基越界占用了龚桂福的
土地,龚桂福出言制止,龚四名兄弟继续施工,龚桂福搬开龚
四名兄弟砌好的石头,双方产生争吵扭打。龚四名手持铁锹欲
打龚桂福,龚桂福拿起草锄打中龚四名鼻梁,致龚四名受伤倒
地。龚桂福和龚茂江将龚四名送往桂阳县莲塘镇中心卫生院救
治。随后,龚桂福在该卫生院被公安民警带回桂阳县公安局莲
塘派出所,龚桂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龚四名经抢救无效于
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龚四名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龚桂福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40 000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l、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0144
1914时许,桂阳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桂
阳县莲塘镇莲塘中心学校对面马路有人打架。公安民警赶到现
场后得知系龚桂福将龚四名打伤,龚四名已被龚桂福等人送往
桂阳县莲塘镇中心卫生院抢救。龚桂福被公安机关从卫生院带
回派出所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2、桂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人李友国、李友友出具的
桂公物鉴(尸检)(2014)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桂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
病理科病理解剖诊断报告、尸解组织病理报告、照片:死者龚
四名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龚四名头枕部及鼻部损伤均符
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鼻背至左侧鼻翼、头枕部的两处钝性损伤
均为龚四名闭合性颅脑损伤的致伤原因。
    3  桂阳县公安局桂公  ()  120141
K431021040000201404010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
片:记载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4、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014~4
19日,龚桂福带领公安民警指认了案发现场,并从现场石堆
上提取到打伤龚四名的草锄。
    S、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2014419日,公
安民警对龚桂福进行人身检查,龚桂福穿着的迷彩服外衣左衣
袖上见有血痕。龚桂福脸部有伤痕,左手指处肿胀。公安民警
对迷彩服外套依法予以提取。
    6、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唐卫华、谷贤贵出具的
郴公物鉴(法检)(2014)38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经鉴定,
现场水泥马路上提取的3处血迹、龚桂福所穿迷彩服左衣袖上提
取的4处血迹、现场草锄上的血迹及龚四名纱衣领左侧的血迹为
受害人龚四名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76x 10均以上。
    7、证人龚建安的证言:201441 9日中午,他和龚桂福
一起到了大冲山,看见龚四名、龚茂江所砌基脚线明显越界到
龚桂福的地基上。他们要二人把事情讲清楚,龚四名兄弟未理
睬。龚桂福与龚四名打起来,他将两人劝开。龚桂福又去破坏
 
  龚四名兄弟打好的基脚线,龚茂江与龚桂福打起来。这时,龚
  四名手拿一把洋锹想铲龚桂福,龚桂福手拿一把草锄由上往下
  朝龚四名头上打,他站在中间抢洋锹和草锄,看见龚四名倒在
  地上-耳朵流血,身上抽搐。后他要龚茂江和龚桂福去看龚四
  名的受仿情况。
    8、证人龚茂江的证言:201 494)~1 9l 3时许,他和大哥
龚四名在土地上砌土墙。14时许左声,龚桂福、龚建安过来不
准他们砌,并发生争吵。龚桂福直接去搬砌好的石头,他与龚
桂福发生扭打,龚建安将他们劝开。龚桂福拿起草锄打他,被
他基开。龚桂福又持草锄打向龚四名鼻梁、脸颊处,龚四名当
场倒地。他抓住龚桂福手上的草铸,听见龚建安讲“别打了,死
,A T。’’他看见龚四名全身不能动弹。满脸是血,嘴里在喘气。
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与龚桂福将龚四名送往桂阳县莲塘卫生
院抢救,后龚四名在被送往上级医院的途中死亡。
    9、证人欧阳继莲的证言:20I41913时许,她散步
时看见龚桂福、龚茂江分别持草锄、铁铲在打架,龚茂江嘴巴
出血,龚四名站在旁边看。她劝双方不要拿武器打,龚茂江把
铁铲丢在地上,龚四名走上前对龚桂福讲“你要得,你要得”。
龚桂福用草锄打向龚四名头部,在龚四名鼻梁处打出一道口子,
龚四名倒在地上,耳朵和嘴巴都是血。龚桂福将龚四名送去莲
10、证人彭凉蜂的证言:201494~19日中午,他所坐中巴
车在经过莲塘镇中心学校对面的马路时停了下来,马路中间仰
卧着一人,那人鼻子处有伤痕,耳朵里出JL_}着粗气。旁边
已有人打了120急救电话,他拨打了ll喙警电话·
    11、证人龚土城的证言:20144I,日中饭后,他在离家
六七米处的空地上看见龚四名仰卧在地上,★巴、鼻子和耳朵
都在流血,人在抽搐。莲塘卫生院的急薮车番龚四名接走,听
说龚四名在途中死亡。他在现场听见龚建安说好害怕,扯架扯
不住。
    12、证人龚井仁、龚灶发和龚子和的证言:龚四名、龚茂
江、龚桂福三人的租地毗邻,租赁期ji弩后村里未对土地进行处
理。当年丈量土地时,村里未划分明确的赛&·龚桂福与龚茂
江因地基界限的问题曾找过村干部处理·
    13、辨认笔录及照片:2014922日,龚桂蓄对公安机关
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
龚四名)上的男子就是其持草锄打伤的人。
    14、辨认笔录及照片:2014928日,羹建安对公安机关
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
龚桂福)上的男子就是持草锄打伤龚四名的人·
    15、桂阳县莲塘中心卫生院及桂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
明:桂阳县莲塘镇甘岭村二组村民龚四名因脑外伤于20144
191535分死亡。
    16、调解协议及收条:2014421日,龚桂福家属已赔偿
‘龚四名家属丧葬费40 000元。
    l 7、桂阳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龚桂福、龚四名的身份
情况。
    18、桂阳县公证处公证书及补充合同:证明龚桂福、龚茂
江、龚四名租赁土地的位置以及租赁时间、期限、宽度。
    l 9、上诉人龚桂福的供述:20 1 44l 9l 3时许,他
听说龚茂江在租赁地皮上打地基后,前去察看情况,龚建安和
他一同前往。他看见龚茂江的挖机已挖过地界,他的地皮被占
用到剩下不足2米。他要龚茂江、龚四名兄弟把事情说清楚后
再做事,3人产生争吵。他搬开基脚坑里的石头,龚四名兄弟
予以阻止,双方发生推打。龚四名兄弟将他按在地上打,龚建
安将双方劝开。因对方继续施工,他再次去搬石头,龚茂江讲“你
再搬就敲死你”,并动手推他。龚四名持铁锹往他身上推,他拿
起一把草锄正对龚四名面部打去,龚四名仰面倒在马路上,鼻
子、嘴巴出血。他放下草锄扶起龚四名,与龚茂江将龚四名送
到莲塘卫生院抢救。公安民警从卫生院将他带回派出所,他交
待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民警指认了现场,从现场提取到打
人的草锄。
    本院认为,上诉人龚桂福因土地界线纠纷持锄头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龚桂福在将
被害人龚四名送往医院抢救期间,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
人龚桂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龚桂福的行为构成防卫过
当;被害人在案件起因存在一定责任,以及有重大过错的理由
和意见。经查,龚桂福在双方互殴过程中持锄头打击龚四名面部,
致龚四名受伤倒地死亡,龚桂福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不属于防卫过当。龚四名、龚茂江越界施工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
责任,但不构成重大过错。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部分不能成立。
龚桂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犯罪情节
以及龚桂福具有自首、积极施救和赔偿等情节及其悔罪表现,
对龚桂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
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龚桂福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
上诉人龚桂福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一初字
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龚桂福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龚桂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420日起至20294
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赫荣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凌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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