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11-16 作者:袁朝阳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朱天福的委托,指派袁朝阳律师担任其与尹永健、中山市迪克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没有争议的几个事实
1、受害人晋洪亮因热水器漏电触电身亡的事实
2014年4月6日,晋洪亮在原告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福龙春机械有限公司的仓库卫生间内使用迪克牌热水器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触电死亡,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情况说明及120出诊记录为证。
2、本案原告赔偿受害人晋洪亮60万的事实
晋洪亮死亡后,经与死者家属协商,双方于2014年4 月 日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共赔偿晋洪亮家属60万元,原告已依约履行。
3、涉案热水器系从被告尹永健处购买的中山市迪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
通过录音可知,迪克牌热水器系从被告尹永健处购买,该热水器生产厂家为中山市迪克电器有限公司。
4、涉案的迪克热水器存在漏电安全隐患
经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迪克牌热水器作出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认定,“现状态下,被鉴定的迪克牌热水器存在漏电安全隐患。”
二、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60万元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失、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系其他用电设备导致晋洪亮死亡的情况下,可推定晋洪亮的死亡系电热水器漏电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产品质量认证书不足以证明生产者对晋洪亮的死亡没有责任。
原告购买的迪克牌电热开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电事故,导致晋洪亮触电死亡。晋洪亮死亡后,原告已承担了赔偿责任,共赔偿晋洪亮家属60万元。因晋洪亮遭受的人身损害为迪克牌电热开水器漏电所致,故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该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
代理人:袁朝阳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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