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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寻衅滋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08    作者:聂晓东律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寻衅滋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达到1000元的,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当情形;
(2)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当情形;
(3)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当情形;
(4)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再增加1000元或者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每再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每再增加一种其他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2)结伙(人数超过10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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