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xx敲诈勒索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xx,男,1973年生于陇南市武都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武都区安化镇。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志勇,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武区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高xx、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x及其辩护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黎xx因怀疑女友王xx于朋友许x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于2013年5月18日上午在武都区和平路地摊上买了一把约40厘米的刀。当晚,黎xx携带用报纸裹好的刀,打电话约许x、王xx到鱼市口一烧烤摊前解决此事。黎xx将报纸裹好的刀放在桌上,要求许x赔偿20万元。后许x、王xx分别给黎xx打了14万元、6万元的借条。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6月16日期间,许x先后分六次付给黎xx29500元。2013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许x、王xx电话告知黎xx到佳佳超市楼下一烧烤摊拿钱,双方发生抓扯至黎xx受伤。后许xx报警,民警赶到现场通知120将黎xx送至医院治疗,同时进行了调查取证。被告人黎xx在治疗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母亲退还了账款295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王xx等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黎xx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大部分数额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退清了账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黎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和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辩护人接受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四处搜集证据,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家属致电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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