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无权罚款
发布日期:2016-03-30 作者:110网律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授予了企业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员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516号令废止,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处分,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迟到的员工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理方法,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齐某实行罚款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将罚款退还给齐某。
最终,仲裁委对齐某要求公司退还500元罚款的主张予以支持。(金丽华)
稿件来源: 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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