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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法院骗取贷款罪案例500万判两年

发布日期:2016-05-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骗取贷款罪案例500万判两年
原标题:丁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10月,被告人丁某甲为从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肥路分社获取贷款,冒用泰安市装饰材料精品城的经营业主丁某丙、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四人的身份,并虚构丁某乙、王某丙为该精品城经营业主的身份,采取联保的方式,以购进装饰材料需要资金为名,申请并获得贷款共计540万元供丁某甲个人使用。贷款到期后,被告人丁某甲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贷款前缴纳的保证金22.8万元冲抵贷款本金,尚有512.2万元贷款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甲、田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丁某乙、丁某丙、王某丙、宋某、崔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丙、裴某某、张某丁、李某丙、李某丁、戚某甲、戚某乙、郭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及经营者身份情况、贷款资料、贷款发放审批书及供货合同、农信社银行卡交易明细、农信社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丁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甲退赔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肥路分社经济损失共计512.2万元。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骗取贷款罪案例500万判两年(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丁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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