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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犯依法假释的泰安法院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28    作者:马家强律师
贩卖毒品罪犯依法假释的泰安法院案例
原标题:冯x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45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冯涛,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经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嘉奖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10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贩卖毒品罪犯依法假释的泰安法院案例 原标题:冯x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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