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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脱离监管 法院裁定依法收监

发布日期:2016-06-09    作者:柴海艳律师
 陕西法院网讯  骗取银行贷款,在缓刑期间无视法律规定,擅自脱离监管视线,近日,王山(化名)被华县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2013年12月16日,华县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王山(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2014年3月7日,罪犯王山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14年3月15日到华州司法所报到,在当地司法所管理了三个月后下落不明,电话无法接通,其监管人均不知去向。截止2016年4月18日,社区矫正人员王山脱离监管已超过一年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当庭作出裁定,撤销对王山宣告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履行报到、报告等法定义务。如果违反缓刑考察制度,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或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以及违反禁止令等情况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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