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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不想要了,买房合同可以解除吗

发布日期:2016-06-14    作者:孙超律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无论是购房者还是房地产商在政策变化前,均难以预见到贷款政策或其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双方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的过错,合同双方均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公司应当将购房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通常情况下,认购协议、订购协议等约定出售的房屋均是尚未开工或在建但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房屋,购买此类房屋最容易出现的就是房屋面积不符等纠纷,认购协议如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适用《解释》中关于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方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在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但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应视因哪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来确定定金能否返还。因购房者自身原因致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因开发商原因致合同无法订立的,需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未能订立合同时,开发商需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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