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6-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 条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对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如刑法第124条第1 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 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便是引用第1 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第345条第2款)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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