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指导案例:只有交通事故证明书也必须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发布日期:2016-07-13 作者:李英俊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父。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随工伤认定申请,第三人还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作出的乐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因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同年4月10日,被告作出并于同日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乐人社工时〔2013〕05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原告对《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判令被告履行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乐行终字第74号裁定,准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问题
- 请教:上班途中因己方责任交通事故怎么进行工伤认定? 2个回答15
- 交通事故中具有轻微责任,是否能通过工伤认定? 10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和工伤认定 3个回答0
-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区别是什么 3个回答20
- 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因驾照超期劳动部门不予工伤认定 7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劳动仲裁助其获赔
- 农民工工地受伤,多次调解终获赔偿
- 农民工打工受伤成残疾,法律援助维权获胜诉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工伤仲裁案,委托人获赔64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
- 【工伤赔偿】周某富工伤六级赔偿案 :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助委托人拿到赔偿款
- 工亡赔偿案例简介
- 山东潍坊高速服务区工伤认定案例解析(已超退休年龄68周岁)
- 工伤仲裁申请书
- 2023年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赔偿的最新标准和数额
- 本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撤销再审案(撤销工伤认定),现将再审申请书予以发布。
- 工作中受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下一步程序是什么?
-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 亡父后的索赔之路
- 2023年湖北武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催告并形成完备的用工材料或拒绝用工,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