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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普通诉讼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维权

发布日期:2016-07-22    作者:王向军律师
从一起普通诉讼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维权 
 
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4日XX省XX市XX区肖X起诉XXX自治区XX市XXXXXXX居民常XX,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8000.00元。受案法院:XXX自治区XX市XXXXXXX旗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即作者本人。
肖X诉称, 原告与被告本不相识,但同为“3M”网络金融互助社区平台会员。“3M”网络金融互助社区平台就是为会员之间提供一个相互融资机会和渠道。会员彼此之间互不相识,通过该平台自动配对后,出资方可向需要资金方提供资金借贷帮助。原告在该平台上的使用名称为“紫色郁金香”,被告在该平台上的使用名称为“红色近卫军”。2016年2月26日,原告“紫色郁金香”依据平台提供的交易机会,向”红色近卫军”即被告本人提供2000.00元资金援助(即借款),原告“紫色郁金香”通过个人的支付宝账号向”红色近卫军”指定的个人账户付款时,由于误操作,多输了一个“0”,将2000.00错误的输入20000.00元。原告随即通过被告的两部手机号:1**********/1**********与他联系,要求返还多支付的20000.00元,均被拒绝。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从小案子可以看出大智慧,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整体脉络,也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作者希望以此案抛砖引玉,欢迎网友留言并批评指正。
二、诉讼前准备
就本案而言,就是固定和保全证据。委托人虽然没有诉讼经验,但他依法取得并保存了如下证据:
(一)委托人诉前取证。
1.“环佩空归月夜魂818”捆绑的原告个人交通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订单号邮政储蓄XXX自治区XX市XXXXXXX支行向被告个人账户打款20000.00元。
2.在原告3M金融自助平台中资金提供方,“红色近卫军接受资金帮助方,而且是3M平台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
3.3M金融互动平台网站业务流程介绍,证明该金融互助平台的游戏规则;
4.支付宝和网络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付款凭证,证明20000.00人民币已到;
5.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用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6.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确实将20000.00误操作汇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
7.邮政储蓄银行账单详单、邮政储蓄逻辑集中系统交易记录,用以证明被告个人账户已经收到原告个人汇款20000.00人民币;
8.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第一时间原告向被告索还多付的18000.00元人民币。
(二)律师诉前查证。
由于原告提供了充实的证据,接受委托后,律师感到该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虚拟的特性,网上交易时的发生都是虚拟名字,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不相符,为了证明网上的“这个人”就是现实中的“这个人”,律师必须亲自找到现实中的“这个人”,加以确认尽管委托人已经向律师提供了“这个人”在现实中的真实身份,但律师也要加以确认“这个人”是不是“这个人”。为此,律师亲赴被告住所地,XXX自治区XX市XXXXXXX旗。通过实地调查,律师发现“这个人”借用他人的字号,从事个体通讯器材零售生意,便以购买手机为名,让“这个人”亲自签下名字,确认地址。这样就能够保证正确的被告,也保证了法院的正确送达。
三、诉讼策略
(一)诉请由的选择
诉讼活动是一项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和业务,也是一种高智慧的行为,特别是对律师的要求,犹为如是。接手案件后,是打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认为,两者均似是而非,两者是只是表象,其实质是不得当利。理由如下:(1)若按传统的金融观念,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确存在民间借贷,但借贷金额本身无异议,无纠纷。只是在借贷之处节外生枝,多支付18000.00元人民币;(2)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均不是金融主体,也不是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只是在3M平台是随机发生的借贷关系。故不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本案应为不当得利之诉。这是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后确定的。之所以认定为不当得利,是因为律师看清,所谓的3M金融互助不过是披着金融与互联网外衣的羊,其实质与民间中介机构别无二致,只不过是在网上交易,以虚拟的形式出现罢了。本案虽然也与互联网金融有关联,但案件的实质还是由于当事人交易不慎,多支付了本不应该支付的金额。
(二)平台的合法不当得利返还并无关系
要赢得此案,有一种关系是无法绕过的,那就是平台的合法与诉讼的关系。庭审中,被告律师对3M金融平台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该平台为非法融资平台,在该平台交易的人所从事的活动都是非法的,非法金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连主审法官也一度轻信了这种观点。面对对方律师这种观点,本律师提出了如下的抗辩理由:1.3M平台究竟合法与非法,国家没有界定,也没有明确的说法,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推定其合法;2.3M平台合法与否与本案的诉求并无关联,若非法,2000.00元当属违法资金,法院可不予保护,其余的18000.00元当属正当利益,法律必须加以保护;3.若3M平台非法,被告也是从事的非法的金融交易行为,也应依法查处,法院就应该将本案移交给公安机关做刑事案件处理。故3M平台合法与否,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并无关联,若不能确定合法与否,法院与依法审理本案
(三)证据从“虚拟”走向“现实”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的交易行为和被告取得不当得利行为均是在网络空间里完成的 ,取证过程以及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须经得住现实的考验,为我国诉讼法的所容许。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严格的证据规则制度,即法定证据制度。证据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均须由法律事先设定。从本案的取证过程与合法性审查来讲,律师与当事人尽管事先没有谋划,但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虚实结合的取证方法。所谓虚:是将虚拟交易过程形成的物质痕迹现实化,物化、固定化;所谓实,是因为虚拟交易必定是要通过现实的数据交换才能够完成。所以,一虚一实的取证手法,完成了本案证据链条的编织过程。具体结果前已记述,不再赘述。
(四)庭审辩论的智慧
庭审过程就是一场真正的实力与智慧的较量,律师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以智慧方能克敌致胜。本案庭审过程可谓惊心动魄。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鲜事物,法官对互联网金融并不了解,也不理解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初始即认为这只不过是虚拟的游戏而已,不存在多付与付,也不存在得利的当与不当。故不倾向于本律师的观点,加之对方代理人凭籍本地化的优势,多有嚣张,一时间使庭审气氛紧张。但本律师始终认定,庭审靠的是证据,其次是法律,最后才是人情。因本律师以组合拳的方式,以虚实结合的形式,向法庭提交了共五组三十六份证据,以证明本方诉请的合法性,对方获利的不正当性。从而,以坚实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取得了原告利益的不正当性。庭审中,最生动也是最能说明的事实的举证情节是,对方律师为了证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是可以伪造的,便公然的伪造了一份真实的“假证据”。他们找来一份50.00元的支付宝付款凭证,通过变造的手段使之变成了50000.00元,并当庭声明,这是他们变造的“假证”,从而证明原告提交的支付凭证也是假的。本律师当庭提出:对方企图以虚假的证据来否定原告真实的证据,是很荒谬的行为,这是以谎言来证明谎言,得到的结果一定是谎言。
(五)法官良心与律师良心
塞尔苏斯 (Celsus,Aulus Cornelius)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同为法律人,首要的就是追求一种公正善良,除此之外,别无他术。良心等同于正义,本案标的额不大,但本律师能坚持操守和律师的良心、底线,
用良心和操守来代理案件。庭审中,因被告不认可原告付款20000.00元的凭证,庭审中本律师坚决要求对交易凭证做司法鉴定。故庭底下,主审法官调侃曰:你又不认识你的原告,鉴定做什么,差不多就行了。我对法官说:我作为原告信得过的律师,得对得住自己的良心。法官沉思良久。也许,这句话引起了法官大人的共鸣,最后未经鉴定,法官判我方胜诉。  
四、结语:虚拟不虚,网络不罔
虚拟经济是当代经济重要特征,也是现实经济的延伸,也是现实经济的另一个侧面。从这个角度说,虚拟经济决不是虚无的经济。虚拟经济是依靠在网络上运行,但网络决不是法外之地,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与制衡,也要接受法律的调整。国家也一定会针对虚拟经济制定法律、法规来管束这领域。所以说,虚拟不虚,网络不罔。虚拟金融不虚,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与调查,违法要受到处罚,受侵害了,也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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