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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转载)

发布日期:2016-07-27    作者:张书正律师
本院认为:张某甲以武某经常打骂、虐待孩子为由,诉请依法变更孩子张某丙的抚养权,由其抚养,但证据不足,原审对武某虐待孩子的事实未予认定,本院亦不予认定。原审认定武某的劳务收入难以承担两人生计和教育被抚养人的双重责任,亦证据不足。原审令张某甲与武某按一年期限轮流抚养被抚养人张某丙,不利于张某丙的成长,也容易引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现张某甲已有三个孩子(尚不包括张某丙),而武某只有张某丙一个孩子,依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张某丙应由武某抚养。因此,上诉人武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3)、(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张某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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