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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部分转载)

发布日期:2016-08-21    作者:张书正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福州市城乡规划局榕规(2005)建字第0004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福泰华庭五至三十一层的使用功能为住宅。被告王晓翼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福泰华庭1#楼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承租的属被告吴秋杰所有的福泰华庭1#楼19层1503单元房作为福州樱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改变该住宅为经营性用房,损害了福泰华庭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应依法停止侵权,排除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造成的妨害。被告吴秋杰作为福泰华庭1#楼19层1503单元房的业主,依法应与被告王晓翼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陈兴钦等22人提出的要求被告吴秋杰、被告王晓翼停止将福泰华庭1#楼19层1503单元的房产用于办公经营的商业用途,恢复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我国法律禁止的是违法的房屋“住改商”行为,本案中,原告陈兴钦等22人在其提出的要求被告吴秋杰、被告王晓翼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再要求被告王晓翼退出福泰华庭1#楼19层1503单元并搬离该房,可能损害被告王晓翼作为该房的承租人或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合法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因此,原告陈兴钦等22人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吴秋杰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吴秋杰、被告王晓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将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江滨中大道86号福泰华庭(原福泰广场)1#楼19层1503单元房用于办公经营的商业用途,恢复住宅用途。二、驳回原告陈兴钦等2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陈兴钦等22人负担930元,被告吴秋杰、王晓翼负担217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陈兴钦等22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兴钦等22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吴秋杰、王晓翼擅自改变住宅为商业用途,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和《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且该违法行为一直持续未曾停止。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上诉人行为违法,但却认为责令物业使用人退出福泰华庭搬离该房可能损害物业使用人的合法使用房屋的权利,原审判决对二被上诉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使用诉争房屋是为了商业经营的需要,其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禁止性规定,其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是不合法的,不存在可能损害“物业使用人合法使用该房屋的权利”问题。原审判决已经查明二被上诉人的行为违法,仅判决二被上诉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判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使得判决不具有可执行的效力。如果不对二被上诉人基于商业经营需要的房屋使用行为进行彻底消除,即腾空与搬离,则达不到“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最终目的。综上,上诉人请求:1、二审法院变更(2012)台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晓翼退出福泰华庭1号楼19层1503单元,并搬离该房;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吴秋杰、王晓翼均未作陈述。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秋杰将使用功能为住宅的房屋出租给被上诉人王晓翼作为办公经营场所,未经有利害关系的福泰华庭1#楼其他业主同意,损害了福泰华庭1#楼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上诉人陈兴钦等22人要求被上诉人王晓翼停止将福泰华庭1#楼19层1503单元用于办公经营,恢复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吴秋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属其所有的房产出租他人,但被上诉人王晓翼作为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合法使用承租房,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上诉人王晓翼未出庭应诉,亦未举证证明其已自行停止商业经营活动,如果被上诉人王晓翼拒不停止商业经营活动,则福泰华庭1#楼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被上诉人王晓翼退出福泰华庭1#楼19层1503单元并搬离该房。综上,原审判决不足以保障福泰华庭1#楼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王晓翼如未履行第一项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出并搬离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江滨中大道86号福泰华庭(原福泰广场)1#楼19层150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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