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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文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9-12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2315日,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文某于一审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主张婚生女李某甲的抚养权李某与文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生育一女李某甲,因李某与文某婚后缺乏感情交流、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文某在此期间提出了将居住的武汉市汉阳区的一套拆迁还建房屋分给自己一半的离婚条件,并自述有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共同承担,婚生女李某甲则向法院表示愿意追随母亲生活。一审判决结束后,文某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出资建房举债事实明确,离婚根本原因为李某存在家庭暴力且与她人婚外同居,自己抚养子女的条件不及李某。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和判决婚姻关系及财产、债务的分割,婚生女李某甲应交由李某抚养。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发回重审后经一审法院合议庭审理,李某与文某为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各方面的分歧与争吵,长时间互不履行婚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对其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婚生女李某甲现已年满16周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服务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应尊重子女意见,交由文某抚养,结合李某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目前实际生活水平,李某应每月负担抚育费XX元至李某甲十八周岁为止。关于夫妻共财产方面,文某请求拆迁还建房屋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诉争房屋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文某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共同债务方面,文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为共同债务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文某要求李某向其支付经济帮助费的请求,综合各方面因素且李某无异议,酌定李某每月向文某支付经济帮助XX元,支付时间确定两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故不予支持文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中,当事人双方经常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及子女抚养权的争取,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产生分歧。实际上在法院审判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认定也有相当严格的要求,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外,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支持双方的意见,若有一方不同意,法院则需要判断在这段感情中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性,是否只是一时冲动想离婚而非实质上的感情破裂,如果排除了能够和好的可能,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例如本案中,文某提出了离婚条件,法院由此认定文某在意的并非双方夫妻感情,而是房屋财产利益,故而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一贯的审判原则便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旨在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关于抚养权和抚养费的认定,双方协议不成须由法院进行判决时,一般都会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其抚养能力,选择对子女成长最为有利的一种方式。离婚类案件涉及到的知识面相当广泛,在现实中也会产生各种错综复杂的案情,因此当事人在必要时完全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法律分析和处理,以维护自身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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