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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税率

发布日期:2016-10-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些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
那么年薪制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呢?
在年薪制的情况下,发放年薪方式有三种,一是全年集中一次发放;二是将年薪全部平均分摊到12个平均发放;三是将年薪当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资形式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形式发放。
例一,假设某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年薪为60万元,分别不同发放方式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一:
发放方式一:全年一次性发放方式下:根据(国税发[2005]9号)通知规定计算。
500000÷12=50000 根据商数查税率表为“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对应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再依据(国税发[2005]9号)通知规定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600000×30%-2755=177245元。
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二:
发放方式:将年薪平均分摊到12个平均发放。
1、月发放数600000÷12=50000
2、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0-3500=46500(查税率表,对应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3、月应缴税额=46500×30%-2755=11195
4、全年应纳个税额 11195×12=134340
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三:
发放方式:将年薪当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资形式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形式发放。
由于年薪一定的情况下,年终奖与年基本月薪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这就需要在二者之间作出合理分配,如何合理分配发放才能使个人收入最大化,这是一个现实的 课题。笔者也曾上网查阅了相关方面的资料,但用数学模型方法计算实在太深澳,让人难以理解,于是想通过朴实的方法进行试算。
即分别采用用足对应档次税率的 上限额的方法进行试算。
A方案:运用平均发放适用税率的上一档税率,并用足该档次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上限额。
例如全部平均按月发放的适用税率为30%,那么上一档税率为25%。查税率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上限额为35000元,加上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所以每月发放按38500元计发,余下的采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方法。
平时每月发38500元,全年月度应缴个税[(38500-3500)×25%-1005] ×12= 92940元
年终一次发放(600000-38500×12)=138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138000除以12的商数为11500,查税率表一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应缴个税为: 138000×25%-1005=33495
将月度应缴税额与全年一次发放的应缴税额相加得全年应纳税额为:92940+33495=126435
B方案:
如果先用足年终奖适用税率对应级距的上限额,余下的按12个月平均发放。
根据前面方案年终奖行用税率为25%,查税率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上限额为35000元,那么将年终奖发放安排35000×12=420000,那么月度发放为180000元,则每月15000元。
那么全年月度应缴个税[(15000-3500)×25%-1005] ×12=22440 元
年终一次发放420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缴个税为:420000×25%-1005=103995
全年应缴纳个税 22440+103995=126435
得到结果是A方案与B方案应纳税额相等。
但是第三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节税50810元,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节税7905元。所以实行年薪制的情况下,应该将年薪制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资形式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形式发放。
上例中第三种发放方式A方案与B方案应纳税额相等。但并等于所有年薪制下二者随意分配都是相等的。本例相等的原因是二种方案的最后适用税率均为25%,如果出现二者适用税率不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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