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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

发布日期:2016-10-20    作者:110网律师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临时用地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材料堆放场和其他临时工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渣(土上)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是工程地质助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水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因此,中请使用临时用地需履行如下程序:
1、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补偿和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初步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市、县国土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3、市、县国土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
4、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正式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的补偿费;
5、临时用地单位按批准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使用期满,按规定要求将土地交回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并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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