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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案件三天,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

发布日期:2016-10-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邀约在KTV工作的女孩黄某一起喝酒,其间黄某喝了2瓶啤酒,后一起开车到张某家中,张某、李某先后与黄某发生关系,张某离开后,李某再次与黄某发生关系。第二天,黄某找到两人提出高额赔偿,经过多次协商不成,黄某报案,张某、李某被刑事拘留。忧心忡忡的张某家人找到鲁南地区知名的付强、秦陆路刑事辩护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近年来,强奸案件有了新趋势,也就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或者被害人为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的强奸案有上升趋势,理论上有专家认为该类案件应定为非典型案件,该类案件由于双方有一定的交往基础,暴力特征不明显,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成为认定难点,律师办案中需要充分考虑该类案件的直接证据(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间接证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特别是注意证据间细节审核,从逻辑思维、生活常识得出结论。
办案过程:
一、通过会见,了解基本案情。会见中,张某满腹委屈,认为黄某系自愿,但缺乏条理,我们要求他完整讲述事件过程特别是非经历者无法讲述的事实和行为。
二、分析论证:付强、秦陆路律师认为张某从细节讲述看,本案不能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可能性。(细节1、张某曾经与黄某单独相处,黄某曾经将裙子往上撩,露出内裤,询问张某内裤颜色是否好看,这时,黄某听见门口另一犯罪嫌疑人敲门,赶紧将衣服穿上并要求张某留下。上述供述能够证实黄某处于清醒状态,且黄某比较主动。细节2、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的体位系女上式体位,根据常理判断,一般在被害人不配合的情况下,采用此种体位发生关系,基本不可能。)
   但上述细节张某因比较紧张并没有告诉侦查人员,更没有记入讯问笔录。(与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办案思维有关系),当天,我们找到办案人员,希望他们提审张某将上述细节计入讯问笔录,为下步辩护打下基础。。
   三、我们考虑到侦查机关已经向检察院申请对张某进行逮捕,从公安局回来后立即起草法律意见书,第一时间提交给检察院,意见内容为本案属于非典型强奸罪,不能以典型强奸罪收集认定证据,需要对证据细节进行综合论证,在本案中,由于上述细节存在,因此对本案辩护人认为存在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张某有可能不构成强奸罪,为防止酿成冤案,请求检察院不予批捕。
   结果:在刑事辩护团队介入案件第三天,张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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