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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6-11-03    作者:赵双剑律师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是怎样的?
  关于上述两类责任主体的责任关系问题。一般说来,应当首先由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物的行为人负责,因为该行为人直接控制、管理物件,因此其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从经济上是最有效率的。那么,该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之间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并未明确,但也未规定为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因此,按照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一般法律适用原理,不能适用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应当为按份责任。当然,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间接负责的单位或个人的时候,例如前述高速公路管理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遗撒人应当享有追偿权,在其发现了遗撒人后,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这个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确定遗撒人的时候起算,但应当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超出该期间的,追偿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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