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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毁损,抵押人是否应当提前偿还借款?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与蒋某系多年朋友,2008年3月下旬蒋某所经营的物流公司因急需周转资金,遂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奥迪A8轿车抵押给王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同年4月蒋某驾驶该车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抵押给王某的奥迪A8轿车毁损。当月王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提前偿还借款30万元。那么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分歧意见:

  对本案的处理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抵押的轿车已经遭受毁损,那么作为抵押人的蒋某应提前偿还王某的借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尽管抵押的轿车已经毁损,但作为抵押权人的王某无权要求蒋某提前偿还借款。

  评析:

  要正确处理本案,主要涉及在抵押物毁损或灭失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抵押物所担保的清偿期未届满债权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满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陈新华 赵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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