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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授信风险及其控制策略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行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通过优化信贷流程,调整贷款审批权限,明晰信贷审查标准,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等措施,强化了信贷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环境、经济环境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银行信贷业务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以进一步指导信贷业务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商业银行集团授信就是近年来越来越备受重视的风险管理内容。在银行实务操作中,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一个额度,允许集团内子公司占用该授信额度,或允许直接向集团内的第三方公司出账。这样的操作模式,系银行授信方式的创新,但同时蕴涵的不可忽视的风险。

  集团授信即集团客户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企事业法人进行的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授信。集团授信对于商业银行统一借款客户的授信额度,增大结算量,统筹客户资源,加大对集团客户的一体化管理,促进企业经营资源优化,了解客户经营和财务风险,全面掌握集团整体信息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发展非常迅猛。据银监会的数据显示,五大国有银行及主要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这方面都极为突出。

  一、集团授信的主要风险

  由于集团客户中普遍存在的混用资金、关联交易、股权与资本运作、过度融资、主业偏离,跨地区经营等现象,从而不可避免的会形成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集团授信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识别风险。对集团客户甄别缺乏规范有效的程序和手段,难以做到准确和全面。集团客户的股权关系复杂,较难实时掌握集团客户的内部公司总数、贷款总额、行业分布及风险状况等情况。由于集团客户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受各种不同利益的诉求,商业银行难以准确识别集团客户的关联方,准确监控其关联交易总之,很难实现对集团客户行业发展、组织架构、财务管理、资信状况、关联交易、担保能力、管理能力等各类风险的全面分析。

  第二,集中授信风险。与单一客户不同,集团客户的股权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以及经营地区较为广泛特点,银行很难全面、准确的掌握集团客户的信息,容易形成银企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各银行不能实现集团客户的信息共享,使得集团客户能够在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者在多家银行过度融资。

  第三,信贷资金的统借统还风险。很多集团客户在内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对信贷资金则实行统借统还。集团内企业往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串用银行贷款,银行很难进一步跟踪贷款流向。有的企业集团在规模扩张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融资,甚至存在长期投资大量挤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短贷长用现象,一旦出现个别银行回收资金或集团销售回笼过缓的情况,资金链就会断裂,对银行系统资金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第四,担保风险。对于企业集团而言,集团客户担保和关联企业互保较为普遍,但由于不少集团企业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较低,在财务管理上,无法分清责任和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当借款方不能偿还债务时,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使整个集团陷入困境,银行债权难以获得保证。

  第五,逃废债风险。有的企业集团为了逃废银行债务,利用内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或通过兼并收购、破产或在关联企业内部转移资产或债务,虚化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和承债企业的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

  第六,企业诚信风险。集团公司可以与中介机构联手粉饰财务状况,延缓风险暴露。这种种因素使当前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第七,合同风险。在目前的的银行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业务中,由于允许集团内公司使用集团授信,但其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授信业务品种多,担保手续复杂等多种因素,涉及到的合同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难以厘清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控制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夯实风险控制能力基础。一是完善规范关联企业的法律条款。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对关联企业间关系、关联交易的界定及限制规定零散、不系统,缺少严格界定母子公司持股比例和相互投资的限制条款,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的法律性质和运作方式认识不清,以及对关联企业形成的集团客户内部法律关系无法准确识别,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因此,可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增加规范集团客户内部法律关系的条款,进一步规范集团客户的经营行为。二是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要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文件,制定具体、规范、全面的集团客户管理制度和识别程序,明确和细化各岗位、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提高授信人员对集团客户的识别和判断能力。三是建立总体风险监测机制。商业银行要力争通过对单个企业风险的关注来把握整个集团客户的风险状况,通过对单个集团客户风险的了解来掌握全行集团客户整体的风险状况,提高对整体风险的管控能力。充分考虑集团与银行的整体合作关系和合作前景,合理进行融资布局。

  第二,统一授信管理。每个商业银行均应严格按照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遵循统一、适度的原则,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合本系统集团客户风险管理需要的授信管理机制。要综合考虑集团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管理状况,准确评估集团客户的风险状况、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及其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

  第三,加强集团性关联风险控制。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关联交易”要求,构建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确保对集团客户信息进行追踪、收集、授信额度控制、授信管理和风险监测预警的有效性。要针对集团性关联企业风险形成的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一是要重点加强对集团客户内部架构、资金运作模式、内部关联交易、关联企业互保、对外投资扩张、主营业务前景等方面的深入调查和分析,采取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避免因多头授信、过度融资而引发集中性授信风险。二是要强化授后管理,尤其要强化对产能过剩行业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授信监控和管理,落实各项授信条件,跟踪贷款资金流向,动态反映客户授后实际经营情况和抵质押等担保代偿能力变动情况,必要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授信方案,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加强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的监控,严格审查关联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严防集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或利用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操纵利润。

  第四,加强集团客户信息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本行授信尽职管理制度。跟踪掌握客户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档案,保证客户风险监测基础信息的准确性。然后将反馈信息与本行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风险。其次是集团客户信贷风险不能单纯依靠一个银行来解决。为了消除各家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集团客户信贷风险,银监会自2004年起建立了客户风险监测预警。要充分利用内外部的信息平台,防止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内部,要整合资源,建立并完善本行的数据处理中心,形成内部集团客户信息共享平台,方便本系统机构进行查询。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并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间加大沟通与协调力度,相互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实现集团客户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管理状况等重要信息的共享,严防集团客户利用商业银行间的信息不公开而形成多头授信。

  第五,完善法律文件。

  集团授信事宜中,商业银行向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等集团内客户授信,或者是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但并非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的在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不同公司进行统一授信。在商业银行授信方案中,一般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了集团客户及其子公司共用授信额度,其具体额度分配由其自行协调,一种方式是银行授信时已明确的集团内不同公司的使用额度,银行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内的第三人(子公司)出款。在子公司使用集团授信额度的时候,集团公司一般要提供保证担保。当然,还有一种类似集团授信的统一授信模式,就是两个或多个不同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并非集团公司,但受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在银行授信时,纳入统一授信范畴。由于集团及其子公司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授信一般还涉及抵押、质押及保证等总多法律问题,其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从合同角度厘清各借款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法律关系含混不清,特别是要防范担保无效的风险。从实务经验观察,银行在作授信方案的时候往往没有律师的参与,在授信方案确定以后才请律师审核合同文本等事项进行法律把关,但在这个环节有些法律关系和授信方案很难协调。因此,在操作集团授信这样较为复杂的项目时,建议律师全程跟踪参与,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做到授信方案即符合业务需求,也符合依法合规的要求。

  第六,加强集团客户财务状况的监控,要具备辨别真假财务报表的能力,重点关注集团客户的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及各银行的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七,加强对集团客户股东及高管层的关注。要防止集团客户大股东进行复杂的资本运作或股权关系运作,以致金蝉脱壳,架空银行债权。要对集团客户的高管层严密关注,就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集团而言,高管层或实际控制人的对集团的影响的是具有绝对话事权的,因此,密切关注企业集团的高管层及实际控制人对集团的操控。(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姚启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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