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带薪休假被侵犯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1-09 作者:孙术校律师
案情
被告刘林自2013年到原告广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份,工作期间,被告未休带薪年休假,原告也未为被告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
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广告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被告的带薪休假,也没有发放带薪休假工资,存在违法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刘林应自2014年起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毫无疑问的,而原告公司未安排带薪休假,也未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
提醒
带薪年休假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个人申请或合理安排带薪休假,如不能及时安排休假,也要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维护并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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