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当事人多存在认识误区(一)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张梅律师
误区一: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2006年,李伟和钟红经法院离婚,法院判决,两人6岁的女儿菲菲由李伟抚养,钟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到菲菲成年。目前,菲菲已经上初中,李伟觉得前妻每月才给200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孩子的日常开销。于是,就以菲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钟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是钟红却认为,自己和前夫已离婚多年,抚养费问题法院也早就判决了,数额是明确的,对方不能再起诉要抚养费了。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最终,法院判决,从2013年5月起,钟红每月支付菲菲抚养费500元。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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