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当事人多存在认识误区(二)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张梅律师
2008年,马丽与刘成离婚,二人约定,女儿琳琳由马丽抚养,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今年,琳琳考上了初中,花费不断增加,而且琳琳体质较弱,吃药看病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于是,马丽以琳琳的名义将刘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且教育费和医疗费由二人均摊。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概念混淆,在要求被告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往往要求对方另外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在考虑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抚养费的数额,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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