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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继父姓,亲生父亲抚养费还用支付吗?

发布日期:2017-02-22    作者:王玉红律师
【案例】


2010年4月,张某与孙某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男孩张强。2014年,因生活理念不同,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张强随母亲孙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此后两年,张某一直如约向孙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今年3月,张某无意中发现,儿子的姓名已经由“张某某”改成“李某”了。此时,张某才得知,孙某已经和另一男子登记结婚,随后将孩子的姓名进行了更改,随现在丈夫的“李”姓。张某知道后就要求孙某将孩子姓名改回,但遭到拒绝。张某难以接受,于是不再支付抚养费。


近日,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点评】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中国普法网、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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