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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山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7-02-26    作者:房树志律师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4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1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敲诈勒索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8)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9)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多次敲诈勒索的;
  (10)敲诈勒索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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