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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毒案的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L通过T购买毒品30余克。在与其他朋友分食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词】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L的同意,由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经过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卷,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对公诉人依法起诉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L以贩卖为目的以及部分犯罪事实、涉案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L卖冰毒给TM的事实及涉毒数额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1、起诉书中指控,201511月份左右,L先后三次将约1.5冰毒卖给T,该起事实除了证据卷第46页(T的询问笔录)T一个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起诉书中指控,2016324L0.5冰毒卖给M,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予以印证。仅仅只有(证据卷78M询问笔录)M的供述。
3、证据卷22页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两人的供述明显不同,当侦查机关询问这两起事实时,L明确的予以否定。                         由于这两起事实均仅有孤证进行了说明,再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所以,依据刑事诉法相关规定,该两起事实及所起诉的涉毒数额不应予以认定。
二、LT购买毒品,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其有买卖毒品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尚没有进行毒品买卖。
1、根据当庭调查,除了L自己供述是自己购买毒品想卖之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有这一主观目的。
L在询问笔录(证据卷第8)中称“我就想让T给我联系买一些冰毒,我在X县靠卖冰毒能挣些钱,我当时就把这些想法给T说了。”
(证据卷第28页)侦查员问:“那T是否知道你购买冰毒的目的是啥”L答“他知道,我当时就给他说我最近缺钱,让他帮我买些冰毒,我卖哩”但T询问笔录中供述(证据卷第33页)“L打电话问我能联系到卖冰毒的人不,我说联系不到,他说自己这几天需要钱,让我想办法给他联系一下”其他供述(证据卷第41页)与这次供述相同。
以上证据可以看出,他们之间联系购买冰毒之前,L根本没有给T说过买到冰毒后要卖出的话。
2、虽然T供述过(证据卷第35页)“他给我说自己最近急着用钱,想卖些冰毒挣钱”但证据卷第43页侦查员问“L需要钱与让你帮他买冰毒有啥关系?这话是啥意思?”T答“他说这话的意思就是让我帮他买冰毒,随后他把买来的冰毒卖了挣些钱”这两个供述明显不一致。且L购买冰毒要卖出挣钱纯属T的个人推断。
3、其他人员所供述的其曾有贩卖行为,因属于孤证而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些仅有Y询问笔录(证据卷第58页)“听人说L那能买到冰毒”的供述。
且证人W(证据卷第8485页)证明之前并没有与L联系过买卖冰毒是事情,只是M想在L处买冰毒,但L并不知道。
4、查获的电子秤一台,不能作为此次L买卖毒品的辅助证据。根据L供述,这次冰毒分装成几袋是在没有称重的情形下完成。该电子称在这次涉毒案件中并没有起到卖卖的作用,所以不应列为卖卖毒品的辅助证据。
三、LY0.69冰毒也不能认定为卖给Y的。
Y等人的供述(证据卷第58页)中可以看到,他在联系L时,并没有说自己要买冰毒或者问L有无冰毒要卖,只是见到L时,他说要买点冰毒,在L随意拿出了一点冰毒给Y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起事实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Y个人心想是要在L处买点冰毒,但L在没有称重的情形下将一些冰毒给了他,不能证明L当时便具有买卖毒品的主观想法。对均为吸食毒品的两人,赠与一点毒品也无不可。其次,Y供述应该给L200元钱,但是在他们谈话中,始终没人提起应该给多钱的话题。第三,他们之间没有进行毒品买卖交易的证据。
四、除L送给Y0.69、送给T0.45冰毒,自己持有的30.10冰毒应认定为自己吸食,暂无充分证据来证明其有卖卖的目的和买卖行为。其他人供述及L个人供述、补充侦查卷“现场检测报告书”能够证明被告人L一直吸食毒品。
五、被告人L有坦白情节,完全供述了自己所购买毒品的来源,将帮助其购买毒品的T的所有情况全部供述给了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六、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L有立功表现及因身体疾病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情节望法庭予以考虑,对其应依法减轻其处罚。
七、量刑部分
根据被告人L所持毒品数量及涉嫌寻衅滋事两起案件,辩护人认为对应减轻处罚为宜。
以上意见谨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杜文发          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判决]
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寻衅糍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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