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2017奶奶湖北武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
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
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
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
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
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
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
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
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
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
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
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
答》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
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
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由
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
判决。
《民法通则》口 1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
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该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实践中的
可操作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