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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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后获得通过,并将于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九)》将《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相关内容修订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该罪名的此次修订,总共涉及三处,为了对比更为直观,列表如下:
项目 |
刑法原288条 |
修订后的288条 |
第一处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
第二处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三处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下面我们来一一解析这些修订背后的逻辑。
1、删除“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适用的行政前置程序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前置程序在立法之初是为了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和犯罪门槛过低,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但无线电事业发展到今天,使一些不法分子认识到了这一领域的价值,他们利用无线电私设电台谋取非法利益,或是侵入电台、空管、公安甚至军队的专用无线电频率,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据原288条,没有经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行政程序,相关违法行为就无法进入刑事程序。这导致:一方面,许多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个人及组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及流动性,行政机关难以查处,更难责令其停止使用;另一方面,许多违法行为被查处时往往都已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对其责令停止使用已不足以防止危害社会,反而更容易放纵违法和犯罪。所以,此次修订对这一行政前置程序予以删除。
2、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
这标志着该罪名由以前的结果犯变为现在的行为犯。
据原288条,相关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入罪。但很多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仅仅体现在结果上,也体现在行为的影响和危险性上。如行为人擅自使用频率,就有可能对民航、高铁等专用频率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频率造成干扰。这些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是具有很大的现实危险,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情节是一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等,为满足我国惩治相关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此次修订将该罪的定罪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扩大至“情节严重”。
3、增设一个加重的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
原288条采取的是单一的且较低的法定刑幅度,而在实践中,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多种多样,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仅仅配置单一的法定刑无法应对多样化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对于一些造成巨大危害的行为,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导致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
所以此次修订,一方面,在该罪“情节严重”基本构成之后,再增设一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构成之规定。另一方面,对加重构成犯,设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
二 由以上分析可知,修订后的288条降低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入罪门槛,设定了更为科学的法定刑,赋予了该条款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更大的威慑力。
为何此次修订要降低犯罪门槛,出重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呢?原因在于,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在各个领域和部门的广泛应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电磁环境日益复杂,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技术和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和谐、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呈上升态势。原288条的规定已与妨害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态势不相适应,无法满足我国刑法对加强无线电管理秩序保护的需要,法定刑配置过低和层次性缺乏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尤其是当今的妨害无线电管理的违法犯罪出现许多新的特点:
(1)危害程度明显加大;
(2)行为数量明显增多。据统计,在2014年开展的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中,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合公安部门查处伪基站案件多达1996起,查获伪基站设备多达2537套;
(3)行为的影响范围明显扩大。随着电信业务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无线电与人们的手机、计算机网络使用等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妨害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行为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不断加深。因此,为了与时俱进,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了如上修改。
三、 此次对第288条的修订立足当前我国治理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行为的现实需要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合理扩张适用范围,设定更为科学的法定刑,这对于加强我国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有利于提高对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保护力度。修订后的288条加大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具有更高的威慑力,为打击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有利于更好地预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修订后的288条增设一个加重的罪行单位和法定刑更高的量刑档次,意味着行为人实施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将有可能受到更为严重的刑罚制裁。这能够更好地警戒和抑制有犯罪意图的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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