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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危险驾驶等8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醉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刑罚”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法:对危险驾驶等8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醉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刑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变化】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
根据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有望松动。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试点】8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
最高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尚未对外公布,不过4月1日最高法官网转载《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显示,最高法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研究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记者从获取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了解到,最高法于2016年4月决定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试点,将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纳入规范范围,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第一批试点,同时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罚金刑开展试点。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实施】各高院结合审判实际定细则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文件中也专门提到,《量刑指导意见(二)》就8个罪名的量刑作了原则性规定,各高院要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对个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及各种从重从轻量刑情节进行细化。
此前新华社的报道显示,最高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规范法官的量刑思维和量刑方法,明确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为法官量刑提供基本遵循,在保证刑罚个别化的同时,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醉驾入刑”法规变化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骤然升格。
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数说】
2011年9月,时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作报告时透露,截至8月底,对起诉至法院的205件醉驾案件全部依法定罪处罚,酒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012年5月,“醉驾入刑”实施一周年之际,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两座一线城市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5年8月 严重超速超载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数说】
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专家:“醉驾犯罪情节轻微免刑罚有法律根据”
记者注意到,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关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饱受争议,各方观点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在这些争议中,一方认为危险驾驶罪已经很轻且标准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驾,最高刑就是拘役,已经不好再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另一方观点则认为,要综合考虑醉驾的不同情节和情况,做到罪责相适应。
其中,曾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种意见来自时任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他在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责。
阮齐林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当时醉驾只要被抓到基本都会被定罪判刑,只不过是判不判缓刑的问题。这背后的原因是,新的立法出台,执法司法雷厉风行;另一方面,定罪很容易,但不定罪的标准不好掌握,出现了定罪与不定罪界限不明的情况,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那么,最高法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关于醉驾的规定是否与《刑法》背道而驰?
对此,阮齐林认为,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有根据。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提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阮齐林据此表示,《刑法》的上述规定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各个罪名,尤其是更多地适用于轻罪,“而这个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最轻的罪,不是之一,因为最高刑就是拘役。因此从法律上讲,没有道理将危险驾驶罪排除适用总则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如果排除适用的话,法理上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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