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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之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7-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那么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走再审程序,还是两者可以同时启动?对此,《民诉解释》明确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不允许再审变更。具体操作如下:

  1.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第三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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