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以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能否支持
发布日期:2017-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评析】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通常所说的“一诺即成”。当然,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要件。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毫无疑问,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为内容的赠与,系赠与的典型情形。不动产赠与,因为法律对其产权转移有特别规定,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相对应,对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也应以产权登记的办理为其生效要件。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赠与行为规定了登记这一特定形式,因此,房屋赠与行为必须遵循这一规定。即房产交付以登记为准,房屋赠与人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房产赠与协议就已履行完毕,此时房产属于受赠人的财产。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尽管该赠与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加之,赠与人将出资购买的房屋无偿赠与,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同时该行为又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严格规制。所以,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的,赠与并未完成,该房产实未发生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原赠与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涉案房产未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该房产权属不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案外人李某仅根据赠与协议享有对其子卢某的债权,对该处房产并不享有物权,法院对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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