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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记录能做证据吗?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110网律师
      在很多离婚案件的咨询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比如聘请“私家侦探”、找寻公安熟人、酒店员工等调取所谓的开房证据。那么,问题来了。这样开房记录能当证据使用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当证据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们知道开房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另外,只有公安内部有权限的人才能拿到开房记录,这属于个人隐私,一经检举,公安涉及人员将被追责。在近期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开房记录属于行踪轨迹信息,非法获取或提供达50条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那么,离婚的当事人提交何种证据可以被法院采纳呢?主要有五类可以作为参考。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限于在自己家中,在别人家中或宾馆可能涉及隐犯隐私。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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